我介入他人婚姻,該被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0-08-07 07:41:55 來源:勞動報

記者同志:

您好。我和有婦之夫上級相愛了。他妻子知道後找到公司,我與她發生了激烈爭執。她向公司領導告狀,領導以我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單方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我看了勞動合同,其中確有“乙方(勞動者)應遵守以下勞動紀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能做出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維護甲方(公司)名譽,在任何場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損甲方名譽和利益的言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工作規範和其他管理規定,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進行書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列舉情形之一,屬情節嚴重,甲方可立即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付補償”。這沒一條與我的情況對應的,企業憑什麼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慧慧

慧慧:

您好。我來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從《婚姻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夫妻間應互相忠實。在夫妻關係存屬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是不能與第三人產生感情間的過分行為。聯繫到你的事,縱然是“戀愛”,也不能逾越規矩。

其次,在上司沒有脫離婚姻關係的前提下,你介入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係,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而你與上司妻子間的爭執,客觀上也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後果。

最後,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和企業規章制度,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這種做法是否過於嚴厲,有待法律部門評判。但你認為勞動合同對你的情形沒有相應列舉,是一個可鑽的“漏洞”,我認為不妥。畢竟任何一家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均不可能窮盡所有的違法情形,何況,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能做出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基本也包括你的不當行為。

文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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