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老公看見老婆帶人回家偷情該怎麼辦呢?下面提供了兩種方式:

1.兩眼乾瞪著,領了這頂綠帽子!

2.一不小心鬧僵,偷情的又跳樓死了,然後老公被判刑10年!

說實話,若按這2種程序來操作,很讓人心堵,並且若任由事態繼續發展,對社會也會造成不良影響。

該咋辦呢?先看下面的故事吧!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山東一餡餅店老闆趙亮在為員工租賃的宿舍內,發現已提出離職的員工張倩與一名男子在此偷情。趙亮阻止該男子離開,隨後男子從二樓跳下,經救治無效身亡。2020年4月8日,趙亮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趙亮妻子認為“這個結果不可思議”,已重新找律師決定上訴;而死者兒子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太輕,家人無法承受,打算上訴請求法院加重刑期,並爭取更多的民事賠償。

整個故事有點長,劇情有點狗血。給大家簡單複述下,供大夥評判: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女子張倩(已提出離職),50歲左右,系一家餡餅店的員工。她跟男網友在老闆張亮給租住的房子裡偷情被發現。

老闆發現後,跟男網友發生爭執,把門插上阻止他離開,期間也曾動手。對張倩說“你到這裡來偷情,房子是給你租的嗎?”

男網友為了擺脫控制,從二樓,對,是二樓跳了下去。老闆和聞訊趕來的員工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不久,男網友去世。經法醫鑑定,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法院認為:

1、張某與男網友存在不正當關係,但僅屬於道德範疇,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2、趙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男網友跳樓是為了逃離、擺脫趙某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

審判結果:趙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四萬多元

有人認為,在員工已經解釋了的情況下有可能知道對方不是賊,員工又不是自家老婆或者親戚……從“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角度分析,他如此做好像有點狗抓耗子——多管閒事!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更有人再次深度分析分析,老闆之所以死活不讓人家走,很可能就是這個女員工辭職的事情讓他生氣所以借題發揮逮對方小辮子。老闆若能把這齷齪事靈活運用並操作得當,就有可能把想離職的員工留下來。老闆若真的是這個想法,這很容易讓人理解。但聰明反被聰明誤,誰知道結果竟然鬧出人命!

事發地是老闆租賃的房子,應該屬於老闆的私人空間,一個離職員工帶著陌生男子在別人的私人空間裡。老闆是享有知情權的。固然有女員工的解釋可以證明陌生男子不存在盜竊財物的可能。但真正說到對盜竊的認定,警方才有這個執行權力並且警方的認定更有說服力和公信力。老闆若是把男子留下等待警方的調查,他是有這個權利的。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法院既然說這對男女的床笫事是屬於道德範疇的行為。兩個人的苟且是道德範疇的事,我們可以暫且不管。但是對於老闆來說,他人私闖民宅這就是犯罪行為,你可以苟且,但請別在主人那“一畝三分地”上苟且。

再者說,既然這行為屬於道德範疇。那麼,對於不道德的行為,一般人應當有權利制止並譴責不道德行為的發生。公民的這種制止和譴責行為應當得到法律和社會的肯定。至於說在制止和譴責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肢體衝突,法律對這種“肢體衝突”的定性應當合理合法合情。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至於非法拘禁一說,小編建議最好由警方再次深度調查。至少,有關部門應當告訴大家,當別人未經你的允許,私自闖入你的空間後你應該怎麼做。

偷情是道德問題,不犯法只能譴責;間接致人跳樓死亡是犯罪,要承擔法律後果。若真的如此的話,以後看見偷情,哪怕偷到自己頭上,不能留,不能追,得預防他跳樓,或者預防追他然後他逃跑路上被撞死!所以只能把門打開,讓他大搖大擺地走!

偷情男因被阻從2樓跳下身亡 阻攔者獲刑10年半並賠償四萬餘元

若真的如此,道德的意義何在呢?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呢?而法律作為社會的守護者,它的責任又在哪裡呢?

10年半的鐵窗刑期很容易判,數萬元的罰款也容易讓人買單,但面對道德的難題難道我們的法律就不能主動接單嗎?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偷情對家庭的影響很嚴重。若偷情者肆無忌憚,目睹者“明哲保身”不敢出拳,家庭還會穩定嗎?再延伸一點,我們的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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