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未正确送达强拆决定书,并以超过起诉期限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垫江县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垫府〔2016〕第16号),责令黄某在该催告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垫江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黄某承担。该催告书同时告知黄某,可以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政府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视为放弃该权利。同日,垫江县综合执法局将该催告书张贴在桂阳街道西湖居委5组。2017年1月11日,垫江县政府作出被诉的17号《强拆决定》,并于同日以黄某拒绝调查为由,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桂阳街道西湖居委5组。同时,垫江县政府还作出垫府〔2016〕第16号《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黄某不服随即委托律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政府未正确送达强拆决定书,并以超过起诉期限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 律师维权

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了解并对办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梳理: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已于2017年1月11日将被诉强拆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采取了直接送达而无法送达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直接将被诉《强拆决定》张贴在西湖村5组,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提交的对同一文书的送达回证内容不一致,不能作为其已将被诉《强拆决定》有效送达于黄小波的证据,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何时知晓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才知晓被诉的《强拆决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故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县政府未正确送达强拆决定书,并以超过起诉期限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总结点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否则可能会错过了维权时间。因此,广大老百姓在收到类似行政文书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从而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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