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不能乱用,用一个案例告诉你商标的那些事儿

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越来越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就是知识产权重要的一个版块。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更是“生命线”般的存在

经济生活中,关于商标的纠纷是很多的,举个例子感受一下

商标可不能乱用,用一个案例告诉你商标的那些事儿

【案例】

1998年,a公司依法成立,并注册“洁水”商标。2006年,a公司取得德国某公司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为期7年。7年来,a公司用“洁水”商标为德国某公司宣传,并取得良好成绩。

2013年,德国某公司与a公司终止合作,并将独家销售权给了b公司,b公司的商标是“阔盛”。b公司在宣传时,使用“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等宣传语。并同时对外宣称:原产品使用的“洁水”中文标志已于本产品再无关联,本产品已正式更名为“阔盛”等表述。

a公司以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为理由,对b公司提前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

最终,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b公司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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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关事项

商标侵权应该考虑两个方面:

1.客观: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要考虑普通公众是否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b公司在宣传语中使用“洁水”商标,是描述客观事实的必要。并且二者商标区别较大,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发现二者区别,不容易发生混淆。

2.主观:b公司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并不是为了攀附a公司的商誉,而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了解到产品代理商和品牌变化的背景,是正当合法的使用行为。

因此,b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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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常见的手段有:夸大其词,虚假美化,言辞模糊,引人误解。而对于引人误解的认定,应当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为标准

b公司宣传时事实真实,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总结】

商标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用好商标,从了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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