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段麗萍)

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產權知識日,今年的主題是“知識產權與健康中國”。4月24日,內蒙古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在呼和浩特召開。會上通報了全區知識產權保護整體工作情況;發佈了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併發布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疫情防控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內蒙古發佈2019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內蒙古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工作,連續兩年開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專項行動,2019年全區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273件、案值354.81萬元、罰沒款213.47萬元,其中移送司法機關7件、案值209.60萬元;共查處假冒專利案件28件,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48件,其中專利侵權電商案件29件,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這十大典型案例分別是:

一、玉泉區擒勝服裝店、玉泉區擒道服裝店銷售侵犯adidas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授權委託北京中智廣睿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投訴,稱玉泉區七彩城購物中心玉泉區擒勝服裝店、玉泉區擒道服裝店(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adidas系列商品,當日該局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於2019年2月5日從上門推銷的自稱是adidas廠家促銷員處購進adidas服裝、鞋、書包等共120件,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發票、合同等,沒有建賬可供查證,違法經營額共計2.49萬元。

經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體育(中國)有限公司授權委託北京中智廣睿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銷售商品為假冒adidas註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adidas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同時,當事人作為adidas品牌授權銷售商從非正常渠道購進adidas服裝、鞋、書包,不能提供進貨發票、合同等,不能證明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屬於明知故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給予從重處罰,該局於2019年8月7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尚未售出的侵權adidas服裝;罰款8萬元。

二、昆都侖區明朗電子產品經銷店銷售侵犯vivo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8年9月3日, 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投訴,稱昆區明朗電子產品經銷店(當事人)銷售的vivo手機配件涉嫌侵犯vivo註冊商標專用權,當日該局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於2018年8月18日從送貨人手中購進vivo手機配件,非法經營額2.96萬元。2018年9月7日,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出據vivo註冊商標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所銷售vivo手機配件構成侵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vivo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該局於2019年1月2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手機配件509件;罰款5萬元。

三、巴林右旗東泰加油站侵犯“中石化”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7月25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委託中國石化內蒙古赤峰石油分公司向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巴林右旗東泰加油站(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與其中國石化集團在37類1948357號圖形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並給中石化公司品牌形象及市場經營帶來嚴重損害,該局於7月26日立案調查。

當事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擅自使用近似中國石化集團股份公司註冊的第1948357號圖形服務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該局於2019年9月16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5萬元。

四、伊金霍洛旗通凱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嘉實多”專用權案

2019年7月9日,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管局收到嘉實多註冊商標被授權人《投訴書》,稱伊金霍洛旗汽車城部分修理廠存在銷售侵犯嘉實多註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的行為。當日,該局執法人員即對伊金霍洛旗通凱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檢查,發現其營業場所貨架上擺放標有嘉實多標識的潤滑油88桶,涉嫌銷售侵犯嘉實多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3月從天津供貨人手中購進標有嘉實多標識的潤滑油共144桶,並在其營業場所銷售,至案發時已售出56桶,違法經營額合計2.2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嘉實多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該局於2019年8月27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侵犯嘉實多註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88桶;罰款6萬元。

五、烏拉特前旗烏拉山大民祥和農資部經營外包裝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種子案

2019年4月15日,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督和社會事業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進行農資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嘉業市場內烏拉特前旗烏拉山大民祥和農資部(當事人)正在銷售外包裝袋標有醒目的“中國馳名商標” 字樣的大民309玉米種子,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為查清事實,該局於4月16日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3月5日,當事人從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大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購進了外包裝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大民309玉米種子26包零10袋,有進貨發票,進貨總值2.4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有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構成經營外包裝印有“馳名商標”字樣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該局於2019年5月9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萬元。

六、伊蒙原鮮牛羊肉店銷售標有“西旗羔羊肉卷”標識羊肉卷冒用他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案

2019年10月24日,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當事人於某經營的伊蒙原鮮牛羊肉店銷售標註有“西旗羔羊肉卷”標識的羊肉卷涉嫌冒用他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租賃的佰盛冷庫內發現存有一百箱未銷售標註有“西旗羔羊肉卷”標識的羊肉卷,每箱40斤。當事人認為標註有“西旗羔羊肉卷”標識的羊肉卷比其他羊肉卷好銷售,所以委託呼倫貝爾某公司在生產肉卷時標註了“西旗羔羊肉卷”的標識。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該局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剝離、銷燬羊肉卷外包裝“西旗羔羊肉卷”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0.2萬元。

七、通遼市科爾沁區金葉廣場金利來男裝店銷售侵犯“金利來”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投訴,稱通遼市科爾沁區金葉廣場金利來男裝店(當事人)銷售的“金利來”牌男裝,涉嫌侵犯“金利來”註冊商標專用權。

9月17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葉廣場金利來男裝店進行現場檢查,共查處涉嫌侵犯“金利來”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531件(條)。經金利來(中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鑑定,當事人銷售商品均侵犯“金利來”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上述涉案商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

經對上述涉案物品貨值金額進行統計,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件移送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處理。

八、蘆某訴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馬欄(01)”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蘆某於2011年6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馬欄(01)”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1年12月2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130167081.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請求人)侵犯了其專利權,因侵權發生地在呼和浩特市,遂向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在2015年11月2日中標“內蒙古少數民族群眾文化體育運動中心一期工程馬廄區及標準賽道工程。”2016年11月8日,被請求人將該工程中的“專用欄杆基礎及欄杆製作、安裝”分包與內蒙古嘉瑞商貿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內蒙古嘉瑞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卓洋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簽訂了“工業產品購銷合同”,所涉及的侵權產品為河北卓洋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所生產安裝。被請求人為侵權產品的使用方,且可以提供該產品的合法來源,不應當作為該案的侵權主體。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局向請求人送達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後,請求人遞交了對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撤回處理請求申請書及說明材料。

後經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局耐心溝通協調,最終被請求人與請求人達成和解,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30萬元。

九、“酒店環保拖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姜某於2014年12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酒店環保拖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5年5月1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20828487.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內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銷售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包頭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包頭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後,於2019年11月11日進行了口頭審理,經審理查明,涉案產品“藝森迪”牌拖鞋,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已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請求人內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使用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姜某“酒店環保拖鞋”(專利號:ZL201420828487.8)

包頭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內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權產品“藝森迪”牌拖鞋,駁回姜某其他處理請求。

十、“禮品盒(我從草原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內蒙古大牧場牧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9月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名稱為“禮品盒(我從草原來)”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2年3月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130341079.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包頭市慶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包頭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包頭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後,經調查發現,請求人已於2019年7月24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未將情況告知,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規定,內蒙古大牧場牧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條件,決定撤銷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