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3月20日,三部門聯合發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對於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政策執行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同時規定,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小何之前文章已經寫過加計抵減如何計算和納稅申報,4月1日起,稅局送你加計抵減政策!郵政、電信、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納稅人請注意!今天再給大家講解一下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會計科目

根據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所以為了符合稅法文件規定,

建議設置兩個科目,一是“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用於計提時和結轉時使用,二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加計抵減)”用於實際抵減時使用。通過單獨設置相關科目,可以方便的統計出當期計提、抵減和結餘額。

收入會計科目

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小何認為此項收入與企業日常經營無關,應當適用“政府補助”收益,適用科目建議為“其他收益(加計抵減)”


示 例

例1:A現代服務業企業,2019年4月,當期銷項稅額12萬元(適用稅率6%),當期進項稅額11.5萬元(適用稅率13%),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金額1.15萬元。

當期銷項

借:銀行存款 21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00

當期進項

借:庫存商品884615.3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5000

貸:銀行存款 999615.38

計提加計抵減=115000*10%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1500

貸:其他收益-加計抵減 11500

實際抵減時

由於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20000-115000=5000元,當期實際可抵減5000元,結餘11500-5000=6500元留待下期抵減。

借: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加計抵減) 5000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5000

當期無需要繳納增值稅。

例2:A現代服務業企業,2019年5月,當期銷項稅額12萬元(適用稅率6%),當期進項稅額9萬元(適用稅率9%),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金額0.9萬元,上期留抵0.65萬元

當期銷項

借:銀行存款 21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00

當期進項

借:管理費用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000

貸:銀行存款 1090000

計提加計抵減=90000*10%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9000

貸:其他收益-加計抵減 9000

實際抵減時:

由於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20000-90000=30000元,當期計提抵減9000元,上期結餘6500元,全部15500元可在當期抵減。

借:增值稅-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加計抵減) 15500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15500

月末結轉應交增值稅30000-15500=145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 1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 14500

次月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 14500

貸:銀行存款 14500

注 意

1、當期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包含所有進項稅額,無論是購進不動產的,還是購進貨物的,亦或是購進服務的,只要是按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甚至包括通行費、旅客車票這些計算抵扣的項目。因為文件中規定的公式是: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比如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由於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以也不允許用此進項稅額計算加計抵減。

3、加計抵減額當期可分為全額抵減、部分抵減和未抵減,全額抵減如例2所示,部分抵減與未抵減原理相同,結餘部分到下期有應納稅額時再繼續抵減,未抵減完畢的繼續結餘,如例1所示。但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行到期後,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會計們應在政策到期前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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