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涉傳銷案因廣東鑫證非法不起訴第一案

肖學曾|

第一次以法律文書形式,否定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出具的證據。2019年11月8日,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總代理盧某某(下線397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鄲檢二部刑不訴[2019]11號。

不起訴原因摘錄如下:

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根據公安起訴卷宗材料顯示,在2018年內司法鑑定許可證(正本)出現兩份,兩份時間不一致,事實不清,公安機關未補查,鑑定人員證書兩份時間不一致,事實不清,本院仍然認為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盧某某不起訴。

雲聯惠涉傳銷案因廣東鑫證非法不起訴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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