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法院一涉黑案28名被告人宣判,最高刑期25年

2020年7月14日至16日,偃師市人民法院對偃師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某1等2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9月30日,依法對該案進行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騙取貸款罪、串通投標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某1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四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21名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其他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刑罰,對其中3名骨幹成員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者並處罰金。

對被告人呂某等6名非組織成員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

偃師法院一涉黑案28名被告人宣判,最高刑期25年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某1從洛陽衛校畢業後,於2005年進入新安縣人民醫院工作。自2006年開始,被告人楊某1多次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8年通過賄賂等方式承攬政府投資項目,2009年,楊某1在新安縣公立醫院擔任領導職務後,利用在新安縣具有一定的政治、經濟地位,插足建築、房產、民間借貸等領域,幕後策劃指揮其他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決策、協調、管理犯罪組織的一切事務。

被告人楊某2與楊某1系同胞兄弟,被告人姚某某、張某與楊某1是親戚關係,姚某某直接受楊某1指使,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虛假訴訟、詐騙、騙取貸款等涉財犯罪,為組織攫取非法經濟利益起重要作用,楊某2、張某網羅社會閒散人員,為組織實施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及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暴力支持,在該組織多次、長期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重要作用,均是骨幹成員。

被告人劉某與楊某1是同學關係,被告人張某某與楊某1系親戚關係,劉某直接受楊某1指使,糾集並實施了有重大非法影響的聚眾鬥毆及開設賭場、詐騙違法犯罪活動,張某某直接受楊某1指使,積極參與聚眾鬥毆及多次實施騙取貸款違法犯罪活動。

被告人王某等16人受楊某1指示或在楊某1的默許下,參與該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自2010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新安縣城區及周邊稱霸一方,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刀砍、毆打、拘禁、威脅、糾纏、滋擾、鬨鬧、損毀、佔用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以及藉助訴訟,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等多種方式,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詐騙、騙取貸款、開設賭場、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36起,在新安縣城區及周邊地區形成惡劣影響。

偃師法院一涉黑案28名被告人宣判,最高刑期25年

開庭圖片

偃師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糾集被告人楊某2、姚某某、張某等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新安縣城周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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