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雖是戲,但法律問題決不能姑息

最近,熱播劇《三十而已》非常火熱,從開播之初至今,已成為全民討論話題。

劇中王漫妮這樣的女性將自己放在被施予的地位,用每個月收入將自己包裝成精緻奢侈品,可以被諸如梁先生這樣的有錢人看中並“收藏”;

林有有這樣剛進職場的女性,不去想著怎麼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妄圖用挖牆腳、拆散別人家庭的手段成為許太太,一步達到像顧佳這樣優秀女性用十幾年才實現的經濟條件。

《三十而已》雖是戲,但法律問題決不能姑息

生活的富庶將本來簡單的吃穿住行變得不再簡單。超市裡的瓶裝水已不能解渴,需要排長隊買一杯五十元的奶茶;包包不再是裝物品的工具,而是身份的象徵,如顧佳揹著香奈兒的包包在一群愛馬仕的闊太太中間是沒有資格合影的。“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已消失殆盡,充斥在屏幕上的是消費主義、奢侈主義;淘寶、京東搞的各種促銷節,也只是推動女性消費的大型嗨購。

《三十而已》雖是戲,但法律問題決不能姑息

劇情很精彩,這裡小編覆盤了一些劇中反映出來的生活中的法律知識舉例給大家:


老公婚內出軌,作為全職媽媽,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能讓老公淨身出戶嗎?

劇中的顧佳是全職媽媽,上的廳堂下的廚房,無論是照顧孩子還是打理公司,都遊刃有餘。可儘管如此,由於婚姻第三者的介入,最終還是和丈夫以離婚收場。

今年新頒佈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的“婚姻家庭編”,明確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處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1、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4、有其他重大過錯。

針對顧佳老公許幻山的出軌行為,可適用“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顧佳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鍾曉芹和陳嶼離婚,離婚時二人提到了一人一半的原則,那麼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如何認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的權利。


許幻山為林有有花的錢,顧佳能要回去嗎?

劇中許幻山出軌林有有後,在林有有身上投入了大量金錢花銷,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夫妻一方贈予第三者的財務,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張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才有了顧佳對林有有的那段臺詞:“你們吃過多少次晚餐,開過多少次房,酒店的錢,你的房租,一筆一筆給我算清楚,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在第一百五十三條中還規定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依據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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