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個人信用卡、信用貸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不得不承認,信用卡消費已經成為一種習慣,現在誰手上沒有幾張信用卡?隨著野蠻的網貸平臺被嚴厲監管,信用卡持卡人數、數量都與日俱增。但在很多時候,信用卡有可能超出合理消費的範圍,透支、詐騙、套現等手段,信用卡債務成為夫妻債務的方式之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個人信用卡、信用貸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夫或妻個人信用卡、信用貸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分析: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或妻個人信用卡、信用貸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總而言之,債權人請求法院判令夫妻一方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個人信用卡、信用貸債務產生的原因各有不同,故其是否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結合《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具體而言:

1、正常情況下,如果個人信用卡、信用貸債務用於支付家庭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個人負債的數額超過了家庭日常支出的範圍,除非債權人可證明該債務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舉證責任更多的轉移到債權人身上);

3、如果個人信用卡、信用貸債務是為了從事賭博、吸毒等犯罪活動,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如果有人為了達到離婚、報復等目的,與債權人串通、虛構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銀行一般不會與個人串通搞虛假債務;二是除了銀行之外,還有小貸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5、如果夫妻一方證明該債務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的個人債務,或證明債權人知道該夫妻實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的,這種情況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別人知道夫妻收入、支出都是AA制,但是個人在辦理、使用信用卡的時候,銀行不會知道上述約定,也不會跟當事人作出上述約定。銀行反而會審查債務人的婚姻情況並要求其配偶簽署相關文件,以達到證明配偶認可該信用貸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

夫或妻個人信用卡、信用貸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你想知道配偶手裡到底有幾張信用卡,讓配偶拿著身份證到中國銀行等銀行大廳內的個人徵信信息自助查詢系統打印即可(必須本人)。非金融機構,如小貸公司、P2P平臺無法顯示在個人徵信上,比較難查到,只能各顯神通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