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要判斷自己的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這裡將不同類型的銷售行為所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羅列如下,以供參考:
1.採取
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9.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 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10.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1.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2.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