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四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四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4月13日,省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四起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此次發佈的四起典型案例,主要聚焦疫情期間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賭博、妨害公務、詐騙等犯罪行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本批典型案例,旨在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服從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增強信息甄別和自我保護意識,共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我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1.苟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7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湟中縣李家山鎮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寧市城東區探望其弟並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鎮所住村衛生室以自己感冒為由就診,村醫詢問其返寧時間時,苟某謊稱已返寧40余天。期間,苟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據省、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對武漢返寧人員進行排查登記,苟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5日晚,鎮、村醫護人員及村幹部前往苟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車票已撕毀。苟某自己感覺身體不適,1月27日在其妹等親屬陪同下至青海紅十字醫院就診,診斷為新型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住院治療。

  【裁判結果】湟中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苟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居住史,卻故意隱瞞,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離,引起病毒傳播危險,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鑑於苟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苟某從武漢返回西寧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居住史,卻故意隱瞞,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離,擅自在社會上活動,廣泛接觸大量親友和不特定人群,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住院治療。苟某系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國首例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人員,經依法審理,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苟某定罪量刑。疫情防控工作關係著公共安全,與社會大眾利益休慼相關。在防疫期間,每個公民都應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法院審理案件也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遵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刑事案件證據標準,維護司法公正。

  2.馬某1、馬某2犯賭博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1、馬某2系夫妻關係,疫情防控期間,馬某1通過打電話或發信息的方式召集李某某、謝某、曹某某、楊某、郭某某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出租屋內以打麻將“跑會”的方式、撲克牌“挖坑”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馬某1負責參與賭博並以打麻將每人收取400元、打撲克牌每場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頭漁利。期間,被告人馬某2負責為參賭人員做飯並與馬某1一同給參賭人員提供香菸及茶水。二被告人先後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1200元。偵查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上述出租屋內查獲參賭人員3名,同時查扣各參賭人員賭資共計人民幣30900元。

  【裁判結果】城東區法院認為,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二被告人雖有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的行為,但其組織的賭博規模較小、參賭人員範圍較小,持續時間不長且賭博工具、方式單一,同時,每次賭博的時間均需由被告人馬某1重新召集約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更符合聚眾賭博的組織性行為特徵,缺乏開設賭場需具有的規模性、組織性、穩定性的經營性行為特徵。同時,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二被告人明知政府已發佈通告,仍無視疫情防控規定,組織人員聚眾賭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應從嚴懲處。被告人馬某1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案發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對二被告人均可依法從輕處罰。以賭博罪判處馬某1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賭博罪判處馬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賭博是社會一大毒瘤,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疫情防控期間對普通群眾而言關鍵就是減少與人接觸,切斷病毒傳播渠道。疫情期間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從疫情防控各項決定、命令。但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身試法,無視疫情防控規定組織他人聚眾賭博,不僅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觸犯我國刑法,依法應予嚴懲。

  3.黨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黨某某因對化隆回族自治縣二塘鄉工哇灘一村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卡點工作人員不滿,酒後到該防疫卡點找工作人員理論,並辱罵、威脅卡點工作人員,後卡點負責人向二塘鄉派出所報警。派出所處警過程中,黨某某拒不配合,對民警進行辱罵、撕扯和毆打,後民警將黨某某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黨某某依然對派出所民警進行辱罵,並毆打派出所所長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唇頰粘膜損傷,兩枚牙齒鬆動,經鑑定構成輕微傷。

  【裁判結果】化隆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黨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黨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典型意義】疫情管控期間,黨某某酒後威脅、辱罵防疫卡點工作人員,並辱罵、毆打處警的派出所民警,並致一名民警輕微傷,其行為擾亂了疫情期間的社會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沒有任何人能夠置身事外,每個公民都應嚴格服從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學習防疫知識,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對社會整體安全負責。任何任性妄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4.張某某犯詐騙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發現疫情期間口罩暢銷,起意實施詐騙。其利用前期已下載的仙桃市華夏服飾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發佈銷售口罩的圖片資料,編造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佈出售口罩廣告。同年2月22日至3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先後自被害人白某某處騙的購置口罩微信轉款77筆共計102472元,自被害人馬某某處騙得購置口罩微信轉款2筆共計3500元,其後張某某將兩人電話拉黑,更換微信。後因擔心被害人報警,在案發前將所得贓款中44661元退回,其餘用於購物及吃喝揮霍。

  【裁判結果】都蘭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利用手機微信發佈虛假信息實施詐騙,對其從重處罰。開庭前被告人積極預繳納罰金5000元並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典型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發,導致民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無法滿足突發性的大量需求。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口罩生產已由政府接管,由政府統一調配,優先供應疫區和醫療機構,再定量向市民投放。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民眾對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將虛假的口罩銷售信息發至朋友圈,屬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與此同時,廣大群眾在做好疫情防護的同時應當保持理性,不要輕易相信網絡或微信內來源不明的可疑信息,做好信息甄別和財產保護,儘量選擇正規購物渠道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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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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