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律法規簡介

引言:近年來,信託因其資金投向領域、運用方式等方面的因素,成為許多投資者各種資產配置方式中的重要選擇之一,尤其是家族信託,也因其較為突出的財富隔離與傳承功能而被大家關注到。那麼信託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都有哪些呢?本期小講堂將為大家一一呈現。

信託法律法規小講堂

在我國信託活動中,貫穿信託產品始終及整個信託行業的法律法規,行業裡普遍稱為“一法三規”,是信託業的重要監管依據。具體來說:

“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下文簡稱《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託法》共七章七十四條,從總則、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信託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託和附則幾個方面對信託活動進行規範。同時該法也明確了信託交易結構設計、信託合作的擬定、信託項目的成立與管理、信託的結束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信託法》的制定,旨在確立一種民事信託關係,填補我國信託立法方面的空白。信託的基本關係得以確立後,根據這種關係進行的各種信託活動才有法可依,繼而進一步制定信託業法和有關單行的法律法規。信託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從此確立了信託制度,信託活動的規範發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同時,它也為我國營業信託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規”是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及《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具體來講:

2007年,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實施《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通過限制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全面引導信託公司迴歸信託主業,促使信託公司定位於主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並由此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高速增長時期。

2010年,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託公司安全、穩健發展,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實施《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通過對信託公司實施淨資本管理,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隨著信託業務的深入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也從不同的法律層級和角度對行業規範進行不斷的補充完善,逐漸形成更為成熟的監管體系。展望未來,信託業務將形成更為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同時更加重視履行受託責任,加強對受託責任風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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