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犯罪預備考點梳理

2020湖北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報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科目考試。報考從村(社區)幹部中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的人員只參加《綜合知識測試》一科考試。以下是湖北公務員考試網為大家準備了2020湖北省考行測申論備考資料,供大家複習。


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犯罪預備考點梳理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在考試中往往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一)購買犯罪工具;

(二)踩點、尾隨跟蹤被害人;

(三)排除犯罪障礙。

二、犯罪預備的特徵

(一)犯罪預備發生在準備階段

犯罪過程整體分為準備、實行及實行後三個階段,犯罪預備僅發生在犯罪準備階段。

(二)犯罪預備在準備階段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在準備階段中並非自願地放棄犯罪,而是因為迫不得已而且沒有其他選擇餘地時不得不放棄犯罪。比如甲為了殺乙,前往五金店買了一把宰牛刀後,尾隨跟蹤乙到達了偏僻地點,正在瞄準時機想提刀砍殺乙時,恰巧遇到巡邏的一隊警察開著警車路過,且警察已經注意到甲,在觀察甲的後續行為,此時,甲無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離去。在本案中,如果甲砍到乙時,可能直接被抓,牢獄之災不可避免,在警察突然出現的這一情況,屬於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時甲已無其他選擇餘地,只能放棄。

“著手”是指對被害人的法益造成直接的、緊迫的、現實的危險。在考試中往往要注意的是,看犯罪分子的行為是否達到了所考察罪名中的那個動詞。比如故意殺人罪中的“殺”、搶劫罪中的“搶劫”等。上例中,犯罪分子甲沒有“著手”是因為他的尾隨跟蹤行為還沒有對乙的生命安全造成現實的、直接的和緊迫的危險。如在犯罪分子甲已經找準時機對乙提刀砍下去的那一刻,這是才屬於“著手”。

三、犯罪預備的處罰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犯的處罰規則是“可以從減免”——口訣記憶。


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犯罪預備考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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