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喬丹體育八年商標之爭落下了帷幕,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案”進行了再審,撤銷了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做出裁定。
經最高院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一)關於涉及“喬丹”商標的最高法行在15、26、27號的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姓名權”的規定應予以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作出裁定。(二)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最高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計七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 “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註冊為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八年訴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商標之爭的真假與輸贏付出的代價巨大,
喬丹體育只有痛定思痛在調整商標品牌戰略,通過品牌重塑徹底做到去“喬丹”化,才能真正不受牽絆在國內國際市場中高歌猛進。同時藉助資本市場化運作,實現自己的企業藍圖,讓喬丹體育真正成為獨立創新商標品牌的民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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