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之名,行霸权之实!美国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航行自由”这个词我们经常能从美国海军嘴里听到,尤其是当美国海军战舰、军机进入我岛礁周围航行或飞行时,面对我国的抗议和谴责,美军总是以所谓的“航行自由”来狡辩和抵赖,那么“航行自由”到底是什么,美国到底是“航行自由”还是“霸权自由”!?这事,还要从15世纪末大航海时代开始说起......

以自由之名,行霸权之实!美国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航行自由的历史和由来

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航行自由泛指公海航行自由,即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不受阻碍地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其实在15世纪末大航海时代,并无航行自由之说,那时海洋是被各强国瓜分霸占的。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西班牙、葡萄牙这两个当时的海洋强国两国为争夺海外殖民地爆发长期战争,但战争一直打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罗马教皇出面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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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航海时代的葡萄牙舰队

调解的结果是,两国以大西洋中部佛得角群岛以西110海里的子午线(西方称之为教皇子午线)为界,西侧属于西班牙,东侧属于葡萄牙。这就是《托德西利亚斯条约》,通过这个条约,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了海洋!葡萄牙获得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主权”,西班牙则得到了太平洋和墨西哥湾的“主权”,而且,任何船只进出以上海域,需要经过两国的允许,否则船只将被击沉或没收,船员要被判死刑或沦为奴隶,牛气不牛气,霸道不霸道!?这自然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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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6世纪,荷兰、法国、英国等国家相继崛起,为了对外殖民和贸易,这些新晋强国急需打破《托德西利亚斯条约》的约束。1609年,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国际法之父”)出版了《海洋自由论》,指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航行自由”原则。随后,荷兰提出了“公海航行自由”,即以荷兰海军舰炮射程为准,从陆地算起,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外国船只都拥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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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

荷兰的航行自由论在当时引起了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海洋强国的反对,在几十年里,这些国家纷纷出版著作,例如《西班牙辩护论》、《海洋主权论》、《闭海论》等,为自己的海洋主权辩护,坚持认定海洋归属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所有,其他国家必须在这些国家的管理下利用海洋。

18世纪前后,海外贸易和殖民地开拓进入黄金期,航行和贸易自由因符合所有欧洲国家的利益,因此欧洲各国心领神会都默认其为共同准则,以至于连当时的海上霸主英国,也不得不放弃了海洋主权的主张,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然而,随着火炮射程不断扩大,再加上各国对自身海洋权益的重视,传统的公海概念逐渐失去理论依据。1945年,美国一度宣布其领海管辖权延伸至大陆架,首先打破传统公海认定原则,紧接着其他国家纷纷将领海延伸为12海里,有的甚至延伸到200海里,公海航行自由再次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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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式海洋霸主,仍然不得不默认航行自由原则

二战结束后,为解决公海航行自由的问题,联合国先后召开三次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建立世界海洋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两项航行自由和三项航行权,即公海航行自由、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领海无害通过权、海峡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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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划分

对公海航行自由,《联合国海洋公约》明确规定,仅适用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沿海国家可管辖区域之外的海域,并且要求不能在公海从事非法活动、也不能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而且要顾及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

对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联合国海洋公约》根据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某一国的专属经济区,该国对此区域内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权利),在公海航行自由的基础上,设置了要顾及沿海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你可以在某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自由航行,但前提是要尊重该国在这一区域内的权利,不能肆意妄为。

对领海无害通过权,《联合国海洋公约》要求船舶不得对该国的的安全和主权构成威胁,例如,战舰的主炮火控雷达必须关机,火炮套上炮衣,舰载机不能起飞降落、潜艇必须上浮且展示旗帜......目前绝大数国家要求对方战舰需要事先申请批准才能行使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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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航行自由进行了细化分类和丰富发展,是国际社会处理海洋航行权利争端的最根本依据。

但在《联合国海洋公约》出台的过程中,美、苏等强国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了巨大分歧,美、苏等国认为,领海内航行通过时,可以不必告知沿岸国家或获取沿岸国家的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进行军事活动,而绝大多数国家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后,双方不得不相互妥协,《联合国公约》也未对以上两个问题给予明确规定,这就给当今诸多的“航行自由”之争埋下了伏笔,也给美国制定和执行所谓的

“航行自由计划”找到了借口!这不能不说这是一大遗憾!

美国的“航行自由”

大家可能认为,美国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就可以完全不必遵守该公约,其实不是这样的,即使美国不是缔约国,《联合国海洋公约》也对美国有约束力,因为“国际习惯”也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美国也公开宣称会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事。好了,书归正传,那么美国的“航行自由”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在1979年,《联合国海洋公约》马上就要签署完成了,这时,美国突然意识到,大部分沿海国家已在《公约》中获得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管辖权,一旦《海洋公约》出台,一些国家很可能会在调整策略后再次声索更多的海洋权利。所以,为防止沿海国家过度索取海洋权利对美国的海洋利益构成威胁,美国卡特政府在《联合国海洋公约》出台前,抢先制定并公布了美国“航行自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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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行自由计划”规定,当发现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不符合《海洋公约》的要求,或者有“过度海洋主张”时,美国国务院可以进行外交交涉和磋商,力求达成一致;同时,美国国防部也将视情命令美国海军实施军事宣示行动,向有“过度主张”的国家发起挑战。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美军“航行自由”!

说的简单一点,美国就是把自己摆在裁判或监督者的位置上了,一个国家是不是“过度索取海洋权益”,由它来裁定,一旦它认定某国“过度”了,它就会使用各种方式来给你施压,向该国发起挑战,迫使该国放弃美国认为的“过度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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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国无端指控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是违背《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是“过度索取海洋权益”,因此,它派战舰来行使“航行自由”,就是来试探我国反应,给我们施加压力,给我们“上眼药”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倒不是特意针对我国制定的,而是针对世界上所有国家,例如在2018年,美国对26个国家和地区行使过“航行自由”,包括日本、海地、菲律宾、丹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台湾......等等。有时候,一些国家也确实不像话,也确实需要教育一下,例如尼加拉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它却宣布自己的领海是 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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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行自由”的真面目

读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只不过是自己定义的“航行自由”,实质上是以强大的海军力量来维持自己海洋秩序,谋求全球海洋霸权。一方面美国宣称“航行自由计划”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是行使和维护《联合国海洋公约》权利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却坚持不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全球霸主,需要在全球部署以维持霸权,所以,必须尽可能减少美军不能进入的禁区或者水域。《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出台,使得沿海国家能够以此为基础,通过国内立法对航行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印度、韩国、埃及等国要求别国军舰在通过自己领海时需要提前通知,而更多的国家则要求提前批准。这就对美军的全球力量投送,后勤支持等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显然不符合美国的全球利益,所以,美军以“航行自由”为借口,经常在这些国家门口耀武扬威。此外,对于一些控制全球海运贸易的重要通道,控制大洋航道的咽喉,美国也力求在自己掌控之中,如果有国家试图对某一航道提出主权要求,美国就会立刻搬出“航行自由”这一冠冕堂皇的借口。

以自由之名,行霸权之实!美国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我国南海地区,美军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无非是想进一步牵制中国,维持自己在亚太地区的霸权罢了,但就像国防部发言人吴谦上校所说的那样,“美国军舰来的再多再频繁,也改变不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中国的事实,也阻拦不了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的脚步,更加动摇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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