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X在一茶楼内见到一受害人,该被告人认为受害人两年前在此打牌,曾因出老千羸过其数万元,此次主动上门,被告人预讨回赌资。陈X遂联系本案另一被告吴X,要求其找来另外三人,将受害人非法拘禁在该茶楼两个多小时。受害人被迫拿出现金6700元,另与同伴借1万元,同时打下欠条1万元。受害人才得以离开。
本案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指控吴X涉嫌非法拘禁罪。然而在庭审时,法官指出吴X涉嫌与主犯陈X共同构成抢劫罪。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本人明确提出吴X不构成抢劫罪。吴X是受朋友之托来到犯罪现场。吴X仅是受朋友陈X的请求来到犯罪现场,其事前并没有与陈X进行任何犯罪协商;来到现场后,也仅仅是呆在现场,没有对受害人施加暴力。吴X根本没有参与陈X的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基本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吴X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的主要辩护要点:
1.本案不宜变更(加重)吴X涉嫌犯罪的罪名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吴X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在庭审中贵院指出吴X涉嫌与陈X共同抢劫,辩护人认为该变更不甚妥当。首先,被告人吴X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根据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就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其次,吴X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X、吴X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加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罪名。
另外,当庭变更(加重)罪名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主动变更罪名,自己演变成为积极的调查官和变相的追诉者,有违法官的中立性,破坏了控、辩、审三方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庭审中变更(加重)罪名,极大地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吴X的量刑情节
A.犯罪持续时间短。吴X呆在犯罪现场的时间很短,从其到达现场到受害人离开,不到两小时。
B.吴X系从犯。被告人吴X在本案中,完全根据好友陈X的请求,来到犯罪现场,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C.如实坦白交待问题。被告人吴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没有反抗情绪,更没有因抓捕活动给侦查机关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明确表示悔罪。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吴X的如实坦白交待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D.积极赔偿问题。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吴X的家属及陈X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9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