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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商鋪的經營受到影響。一方面,有的承租人無力支付房租,提出減免或解約;另一方面,出租人同樣面臨招租困難、收租無望等困境。疫情期間,涉及房屋租賃的糾紛該怎樣處理解決?近日,廣陵法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期間因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
承租人拖欠數月房租
生意不好欲提前退租
去年初,年輕人小吳看中了廣陵區某小區附近的沿街商鋪一間門面房,面積有100多平方米。他尋思,此處地理位置蠻好,再加上自己做菜手藝好,撇去房租等成本,應該能存下不少錢。
“開餐館雖然辛苦,但是憑手藝吃飯,能賺錢養活一家人就好。”就這樣,小吳和房東老劉簽下了租房協議。根據合同約定,小吳一年需繳納24000元房租,且租賃期限是兩年。合同簽好了,小吳如約交了第一年房租。在經營餐館的過程中,小吳和房東之間發生了一些小插曲。小吳回憶,由於前期未考察全面,使用過程中才發現捲簾門和屋內的空調有些問題。“只好告訴房東,讓他找工人進行維修。”直到去年底,房東老劉再次出現,他此番前來是和小吳商談續交房租的事宜。老劉說,“現在外面的行情你也知道,漲房租很平常,我本來要的房租就不高。”老劉提出漲房租的建議,小吳心中頗有不滿。房東打算上調房租,但小吳堅決不同意。
兩人多次商量房租,也沒能達成一致,最終不歡而散。就這樣,從今年1月開始,小吳一直沒繳納房租。疫情暴發之後,生意更是一天不如一天,小吳便萌生了提前退租的想法。無奈的是,房東不同意提前退租,堅持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兩年租期。
房東將承租者告上法庭
法官進行了調解
出租人的訴求很簡單,那就是漲房租。而承租人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生意難以維持,漲房租的話,入不敷出,我的餐館將無法經營下去。”
一來二去,小吳拖著房租不繳納,老劉也有些心急了。他認為,“今年的房租收不到,還給他繼續佔用著,豈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私下商談沒有定論,房東將小吳告上了法庭。
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刻,作為被告的小吳心裡有說不出的滋味。當著法官和房東的面,小吳仔細算了一筆賬:“刨去正常經營餐館所需的成本及因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外,我的餐館確實入不敷出。”小吳訴說自己面臨的困境。
【調解結果】
原告願意解除租賃協議
免除被告兩個月租金
該案的承辦法官王濤見此情景,依法對本案做出了調解。對於原告讓被告騰讓房屋以及支付租金的訴求,法官分別做了雙方的工作。法官表示,被告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不繳納租金的行為確實不應該。經過法官協調,原告最終願意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同時,考慮到疫情的影響,原告採納了法官的建議,免除被告兩個月的房屋租金,被告只支付了拖欠的一個月租金。至此,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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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交不起房租怎麼辦?
法官這麼說
“疫情期間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焦點集中在租賃合同的存續和租金的支付。”王濤表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若涉及此類民事案件,特殊時期的市場行情會納入司法考慮範疇。
法官告訴記者,在這起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中,疫情確實對被告的經營活動造成了不利影響。如因疫情導致人流明顯減少,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以疫情導致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的,法院會支持的。”
近期租賃合同糾紛較為多發,法官建議,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要互相體諒、共克時艱,出租人在遇到租金等問題時要體現人文關懷,讓承租人渡過難關。法官建議,疫情期間,如果承租人交不起房租,可以通過和出租人進行協商遲交房租或者是免交減交房租,“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各退一步有利於糾紛的化解。”
通訊員 康冰 記者 黃靜
來源: 揚州晚報-揚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