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轉小規模還有很多問題?不會吧!看完這篇文章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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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例1:2019年企業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來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請問2020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9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在2020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只允許轉一次。


二、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即差額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三、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納稅人如何判斷是否符合轉回條件?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例2、甲公司2019年6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因經營需要,2020年1月自願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按月納稅),其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共10個月期間的不含稅銷售額為400萬元,該企業在2020年5月份,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

因其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按照月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400÷10×12),尚未超過500萬元,符合迴轉條件,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例3、乙工業企業2019年7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因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9月份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按季納稅)。其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不含稅銷售額為450萬元,該企業在2020年6月份想辦但又未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的手續,其6月份取得銷售額70萬元。時至7月份,該企業想回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是否符合轉回條件?

因此時的前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為520萬元(450+70)已超過500萬元,不符合迴轉條件,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例4、按月納稅的甲工業企業,2016年7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同年10月份因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20年6月15日(當月1日~14日銷售額為35萬元,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前11個月累計銷售額為440萬元,前10個月銷售額為400萬元)準備辦理卻未辦理轉登記手續,6月份最終取得銷售額70萬元。7月份擬辦理轉登記,能否辦理轉登記手續?7月份取得銷售額為20萬元,8月份能否辦理轉登記手續?


7月份辦理轉登記時的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已變為510萬元(440+70),不符合9號公告規定,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時至8月份,因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又變動為490萬元(400+70+20),則此時可辦理轉登記手續。


四、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五、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答: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其辦理確認發票用途。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注:簡單理解:形成多繳,後期抵減;形成少繳,賬上能抵減的抵減,不能抵減的補繳稅款。


  六、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如何處理?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注: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業務,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不是要求納稅人重新核算最後一期的涉稅數據並填報一般納稅人申報表。納稅人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後,和原來的申報結果相比,可能會產生少繳稅款,也可能會產生多繳稅款,都不需要重新填報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併入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處理,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填列。


七、轉登記納稅人如何開具發票?

答:首先,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對於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並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再次,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


八、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如何辦理?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九、轉登記納稅人後,何時起按照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所謂“下期”、“當期”,指的都是稅款所屬期,但是,由於有按月和按季兩種納稅期限,可能就會遇到幾種不同的情況:

(一)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後繼續按月納稅。這種情況非常簡單,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

(二)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後改為按季納稅。由於大多數地區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因此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多。對此,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日的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比如,轉登記日的所屬月份為7月份,納稅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8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8-9月份實現的稅款,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三)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後繼續按季納稅。這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起改為簡易計稅。

(四)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後改為按月納稅。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出現。如果有,在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的首月起改為按月簡易計稅。


例5:按季納稅的一般納稅人在季度中期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具體應該什麼時候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


解: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這裡的“下期”是稅款所屬期的概念。比如納稅人在5月份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由於是按季納稅,因此,這個納稅人在二季度,也就是4-6月份,仍應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身份計稅,並在7月申報期最後一次以一般納稅人的身份進行納稅申報。自7月1日開始,其身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並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轉登記納稅人超過什麼標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例6: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20年5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20年6月-2021年5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十一、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下同。


十二、如何判斷轉登記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是否屬於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

答: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這些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是否在轉登記日當期的最後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不晚於出口企業轉登記日當期最後一天的,就屬於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這裡提到的“當期”,指的是稅款所屬期。

關於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照以下原則判斷: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例7:A企業是以一個月為一個增值稅納稅期的出口企業,在2020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麼A企業在2020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轉登記後仍可按現行規定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在2020年6月1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則改為適用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關出口日期的確定,以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也就是說,2020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其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必須是2020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其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必須是2020年6月1日(含)之後的。


十三、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處理尚未申報抵扣或免退稅的進項稅額?

答:原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並參與免抵退稅計算。上述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用於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統設置,出口企業用於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需要申請進行電子信息稽核比對,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確認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於抵扣或退稅後,才能辦理免退稅.


十四、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準確核算“待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18號公告的規定,轉登記出口企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應當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如果該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同時,作為出口企業,如果發生出口退運、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等情形的,也會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上述任何情況需要變動“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出口企業都要據實調整,準確核算。

  

十五、轉登記出口企業結清出口退稅款後,還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轉登記出口企業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如果轉登記出口企業委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還需要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出口企業的代辦退稅款後,按照規定辦理委託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十六、轉登記出口企業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時,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答:出口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果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將退(免)稅計算方式重新改為免退稅或免抵退稅。對於上述企業,稅務機關將比照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進行管理。


十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20年6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麼公司二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需要在7月份徵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6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4-5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十八、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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