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最新修訂!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今天,新修訂的“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發佈。這次修訂,為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

最新修訂!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此次修訂最新明確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 其中,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應當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 調入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應當擔任鄉科級正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

細化調任資格條件

明確調任人選應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突出能力要求,規定應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並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經歷、資歷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因工作特殊需要適當調整有關調任條件的權限和情形,進一步打通三支隊伍交流的渠道。

規範調任程序權限

明確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跨地區、跨部門調任的原則上通過比選擇優產生人選,專業性較強的調任職位注重通過公開選調的方式產生人選;細化調任考察的內容和方式,突出政治考察,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明確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對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調任人員另行安排工作,原則上不得在機關任職

最新修訂!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

內容來源:南京發佈

編輯:蔣世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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