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大全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不能從用人單位處獲得經濟補償的。那麼是不是勞動者提出的所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都得不到經濟補償呢?是不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其實都不盡然,下面收錄了勞動法規定的所有關於經濟補償的情形供大家參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大全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辭職,單位無過錯,那麼雙方都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義務。

勞動者由於以下用人單位過錯,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且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則應支付雙倍賠償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應當支付裁減人員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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