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考試作弊 教練被依法判刑三年

內容摘要:近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龍組織考試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

中國黔西南訊 (通訊員 姜仕傑) 近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龍組織考試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

2019年8月2日,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對周某龍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立案偵查。經調查,2018年以來,周某龍通過網上自購作弊器材,利用其駕校教練的身份,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以3000-8000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為報酬,為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作弊,非法謀取利益22500元。

20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龍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對周某龍組織考試作弊一案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6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繼續追繳被告人周某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500元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同時,黔西南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該案中涉及考試作弊的考生付某某處以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處以取消考試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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