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館黃記、金嗓子喉寶、六神花露水……這些案件被“劃重點”了

公館黃記、金嗓子喉寶、六神花露水……這些案件被“劃重點”了

2019年廣西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2020年4月21日

案件一

合浦公館黃記食品有限公司與廣西公館黃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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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公館黃記公司擁有註冊商標“黃家月”、“公館黃家月”、“旺公館黃記”和“公館黃記月”,均經核准使用於月餅等商品。公館黃記公司認為公館黃家月公司在其生產的月餅外包裝上標註“廣西公館黃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監製”時,對“公館黃家月”文字突出標識,侵害了其“黃家月”和“公館黃家月”商標;標註“海天盛月公館黃記”商標時,對“公館黃記”突出標識,侵害了其“旺公館黃記”和“公館黃記月”商標。上述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公館黃家月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10萬元等。

法院認為,雖然公館黃家月公司成立時間早於“公館黃家月”商標的註冊時間,但是其在企業名稱上突出使用“公館黃家月”字樣的行為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多個含“公館黃記 ”字樣的註冊商標被核准用於月餅商品上,這說明“公館黃記”顯著性弱,公館黃記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通過事後使用取得較強的顯著性,因此該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侵權。

【入選理由】

商標顯著性的強弱影響法律保護商標權的範圍。“公館”是鄉鎮名稱,而“姓氏+記”是飲食行業慣用的命名方式,有世代傳承之意。“公館黃記”是當地社會公眾廣泛使用的普通詞彙,已經和合浦公館鎮生產的月餅產生特定聯繫,該詞彙僅能描述商品是產自公館鎮黃氏家族的月餅,並不能區分具體的商品生產者,顯著性較弱,因此其保護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標權人通過在“公館黃記”加前綴“旺”和加後綴“月”註冊為商標時,其商標權受到法律保護,但對於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和普通詞彙,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當在先企業名稱與在後商標權發生衝突時,企業名稱獲得在先權利保護的前提是該企業名稱必須規範合法地使用,否則仍會受到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規制。該案通過釐清商標顯著性與保護範圍的關係,切實貫徹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及公平競爭原則,對被訴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彰顯了鼓勵正當競爭和淨化市場環境的價值導向,有助於推動自主品牌的建立和地方品牌經濟的發展。

案號:(2019)桂民終1075號

案例撰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劉延齡

案件二

廣西金嗓子有限責任公司與韋某某等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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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金嗓子公司系第1969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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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權利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間,韋某某等三人未經金嗓子公司授權,用假冒金嗓子公司註冊商標標識的說明書、包裝盒等材料,加工、生產假冒的金嗓子喉片,2010年9月,韋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其三人出獄後,於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再次生產銷售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喉寶,被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金嗓子公司認為韋某某等三人的行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及經營規模等因素,酌定韋某某等三人賠償金嗓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25萬元。二審法院認為,韋某某等三人因生產假冒金嗓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先後兩次受到刑事處罰,其為非法獲利屢教不改,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加大賠償力度,故判決將賠償數額提高至45萬元。

【入選理由】

金嗓子公司是廣西區內知名企業,其生產的金嗓子喉片、喉寶在國內享有較高的聲譽,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該案侵權人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並先後兩次受到刑事處罰,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情節嚴重,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懲罰性因素。該案判決有效維護了金嗓子商標的品牌利益,充分體現了對惡意侵權加大懲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導作用,對於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具有典型意義。

案號:(2019)桂民終711號

案例撰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周冕

案件三

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成達行進出口有限公司、廣西三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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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蒙娜麗莎公司系涉案第1476867號等8個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8個商標分別為“蒙娜麗莎”文字、“MONALISA”字母及

公館黃記、金嗓子喉寶、六神花露水……這些案件被“劃重點”了圖形單獨或組合構成,分別核准使用在第19類的瓷磚、第21類的日用陶瓷等商品上。三環公司在其生產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上使用了“”圖案並在圖案周圍輔以花紋裝飾或“MONNALISA”、“LEONARDO公館黃記、金嗓子喉寶、六神花露水……這些案件被“劃重點”了”等英文字樣,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底部,均有
公館黃記、金嗓子喉寶、六神花露水……這些案件被“劃重點”了及“DA VINCI LEDA”標識;在被訴侵權產品標籤、收據上的產品名稱後標註有“蒙娜麗莎”字樣。成達行公司銷售了三環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蒙娜麗莎公司認為三環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陶瓷產品侵犯其上述8個商標專用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環公司、成達行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0萬元等。

法院認為,“”畫像屬於世界名畫,而“蒙娜麗莎”、“MONALISA”作為畫像人物的中英文姓名,屬於知名度較高的社會文化資源及常見描述詞彙。三環公司使用“”圖案或蒙娜麗莎中英文字樣的行為屬於對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常見詞彙的合理使用行為,並非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三環公司、成達行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蒙娜麗莎公司的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

“蒙娜麗莎”名畫及畫像人名屬於公眾熟知的優秀歷史文化資源,使用上述資源註冊成功取得專用權的商標,不因專用權的保護而喪失其原有含義,其保護範圍與強度應與其顯著性、知名度相適應,且商標專用權人也必須容忍他人對該公共領域的作品的正當、合理使用,避免對公共利益的過度侵蝕。該案重申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並將註冊商標顯著性、權利使用邊界、商標正當合理使用與商標侵權作出區分,合理平衡商標專用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揮了提示權利人謹慎行使權利的司法導向作用,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案號:(2019)桂民終800號

案例撰寫人: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屈勇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覃嵐

案件四

廣西柳州金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融安縣人民政府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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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金杉公司經核准受讓第1668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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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9類“地板、鑲花地板”。金杉公司認為融安縣政府設置廣告牌“中國香杉第一縣”、“融安·廣西香杉實木生態板基地歡迎您”、設立“融安·廣西香杉生態工業產業園”以及縣政府網站欄目“融安縣香杉產業發展情況彙報”、“融安縣廣西香杉生態工業產業園基本情況介紹”等文章使用“香杉”文字字樣的行為侵害了其第166824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融安縣政府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系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文字“香杉”的基本含義,且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故不構成商標侵權;行政機關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經營者,其使用註冊為商標的文字的基本含義系正當使用,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駁回金杉公司的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

將普通文字以美術體方式書寫並註冊為商標使用於經營活動中的現象比較普遍,該種類型商標的顯著性不是體現於文字的基本含義,而是體現於其特定書寫方式,但商標權人往往誤認為其取得對文字的排他性壟斷使用權。該案准確界定文字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將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及對文字基本含義的正當使用行為排除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之外,亦明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正當使用註冊為商標的文字,既不構成商標侵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較好地平衡了商標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對依法支持當地政府履行經濟發展職能,促進當地香杉產業發展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案號:(2019)桂民終716號

案例撰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周冕

案件五

上海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與北海市銀海區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侵害商標權系列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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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號“六神”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上海家化公司認為北海市轄區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所銷售的“六神”牌花露水是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爾豐百貨經營部等66家商鋪、超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費用。

針對案件涉及“六神”牌馳名商標且被告眾多的實際,法院依法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海城區苑賓百貨商行等39家商鋪、超市與上海家化公司達成停止侵害“六神”註冊商標專用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調解、和解協議。

其餘案件,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爾豐百貨經營部等22家商鋪、超市所銷售的“六神”牌花露水系假冒上海家化公司註冊商標、廠名、廠址標識的商品,且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構成商標侵權, 判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並綜合考慮“六神”商標市場知名度、爾豐百貨經營部等商鋪、超市的經營規模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含合理開支)5000元不等;對於另5家商鋪、超市,因證據不足或主體不適格則判決駁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起訴。

【入選理由】

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針對中小型超市、商鋪的商業打假維權訴訟案件多發頻發。此類訴訟涉及面廣,當事人眾多,影響巨大,處理不當將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法院在處理該系列糾紛中,分類施策,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理原則,充分發揮調解和判決的各自優勢,調判結合,有效化解該系列案件,廣西電視臺新聞頻道專門對此進行報道。該系列案件及時妥善處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既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轄區市場經營主體起到了警示教育,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尊重知識產權,具有良好的裁判導向和示範效果,有利於促進北海經濟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案號:(2019)桂05民初53號等

案例撰寫人: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惟甲、汪海敏、張彩玲

案件六

桂林夢幻灕江演藝有限公司與桂林市天勤文化演藝策劃有限公司侵害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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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夢幻灕江公司系一以策劃、製作各種旅遊文藝演出的企業法人。2003年4月11日,原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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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為商標。經過多年努力經營,“夢幻灕江”已成為廣西知名的旅遊演藝品牌。2016年12月30日,原告因經營不善,完全停止營業運作,並於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7年1月,被告天勤文化公司從原告處接管經營場地後,便繼續以“新夢幻灕江”的品牌名義用於旅遊文藝演出經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利用原告在經營陷於困境之前所取得的市場成果,藉助“夢幻灕江”字號的知名度進行市場經營,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夢幻灕江”所享有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向原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民事責任。

【入選理由】

企業名稱系區分不同市場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能為企業提升經濟效益,應受法律保護。企業法人經過長期的市場經營,使其特有的名稱與其市場商業活動形成了穩定的一一對應性,進而產生品牌效應和市場影響力。正當的市場競爭必須是競爭者通過付出勞動而進行的誠信競爭,若在同業競爭者陷於經營困境之時,利用其之前所積累的良好商業聲譽,為快速獲取市場收益而進行同業經營,違背了公平誠信的競爭原則和普遍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依法規範了旅遊市場中的“傍名牌”、“搭便車”等侵權行為,起到了懲處侵權、淨化桂林旅遊市場的良好社會效果,為桂林市打造國際旅遊勝地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號:(2018)桂0303民初1179號

案例撰寫人: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曾臻

案件七

吳某某與永福縣供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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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永福縣供水公司是自來水供水公用企業。吳某某就其自建房向永福縣供水公司申請用水並繳納了水錶費、安裝費共計2500元。後吳某某不同意簽訂《個人用戶供水安裝工程施工協議》,要求自行購買水錶和施工服務及退還2500元。永福縣供水公司至今未退款亦未給吳某某提供供水服務。吳某某認為永福縣供水公司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永福縣供水公司的行為構成搭售,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判決永福縣供水公司退還已支付水錶及安裝費2500元及利息,並賠償吳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元。

【入選理由】

供水公用企業在提供服務時,沒有正當理由不給予消費者從別處購買相關配套設備和安裝服務選擇權的行為,屬於搭售這一濫用市場支配的行為。該案嚴格按照搭售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認為供水服務和供水設備及其安裝屬於可分開銷售的兩種產品,用水安全不能成為捆綁銷售的合理理由。此外,該行為並不屬於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該案對上述各類行為進行釐清和鑑別,並在此基礎上認定損失的種類和範圍。該案判決對於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同時也提醒公用企業應規範其經營活動,在提供服務時不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

案號:(2019)桂01民初1190號

案例撰寫人: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塗媛媛

案件八

毛某某、桂林市康華機電技術有限公司與史某某、桂林華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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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毛某某是名稱為“金剛石繩鋸機”(專利號:ZL201721617866 .2)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桂林市康華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是該專利的普通實施被許可人。毛某某、桂林市康華機電技術有限公司認為史某某、桂林華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繩鋸機侵害了其第ZL201721617866 .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史某某、桂林華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13萬元等。

法院認為,桂林市康華機電技術有限公司製造的繩鋸機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已對外公開銷售,有關技術內容處於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構成了使用公開。其製造的繩鋸機有關技術在公開方式、時間上均符合現有技術的要求。經比對,可以認定桂林華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製造的繩鋸機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但是桂林華冶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不侵犯涉案專利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毛某某、桂林市康華機電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

現有技術抗辯是專利法規定的一項制度,是被訴侵權人用於對抗專利權人侵權指控的一種不侵權抗辯,其基礎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得包括現有技術。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屬於現有技術的關鍵有二,其一在於確定該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其二在於確定其是否與現有技術方案相應技術特徵構成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該案准確分析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依法駁回專利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該案裁判較好地平衡了專利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避免過寬的保護阻礙科學技術進步及經濟社會發展。

案號:(2018)桂02民初345號

案例撰寫人: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寶華

案件九

廣西南丹莫老爺酒業有限公司與廣西洞藏原漿貢酒酒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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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莫老爺公司系涉案“莫府貢酒”書法作品的著作權人。莫老爺公司認為洞藏公司在其出品的酒瓶以及其店鋪門頭、宣傳海報、店鋪內展示櫃牆壁上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貢酒”字樣與其作品相同,故以侵害作品著作權為由將洞藏公司訴至法院。洞藏公司辯稱其使用的作品與莫老爺公司的書法作品完全不同,且該作品取得著作權登記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將莫老爺公司的“莫府貢酒”美術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進行比對,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洞藏公司的作品雖然獲得登記,但其登記及創作的時間均晚於莫老爺公司,故判定洞藏公司使用“莫府貢酒”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入選理由】

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不以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要件。著作權登記採取“自願登記,形式審查”原則,如果權利發生衝突,人民法院應當在實質審查後作出侵權與否的認定,不能僅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判斷依據。該案權利作品與侵權作品均取得著作權登記,法院綜合審查作品的獨創性、創作時間、登記時間以及實際使用情況等,對登記在先且創作使用在先的作品予以優先保護。通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依法保護在先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有助於引導權利人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注意留存作品原稿及創作過程記錄,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號:(2019)桂民終761號

案例撰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陳雪嬌

案件十

老夫子動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與柳州市柳北區表叔茶餐廳、南寧市沁樂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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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夫子動漫公司經權利人授權享有《老夫子》的名稱、標記、設計、人物形象、視覺表現和衍生形象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表叔茶餐廳在其經營場所招牌入口處,擺放了兩個高約一米的玩偶,在餐廳三處內牆上張貼了印製有與兩個玩偶頭像相似圖案的海報。老夫子動漫公司認為表叔茶餐廳的行為侵害其美術作品的複製權、展覽權,故向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

法院認為,“老夫子”、“大番薯”是老夫子系列漫畫的主要角色,其形象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及藝術美感,體現了獨創性的特徵,應當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經對比,原告享有著作的美術作品“老夫子”、“大番薯”形象與被告表叔茶餐廳內擺放的玩偶及海報圖案,構成了實質性相似。表叔茶餐廳在其經營場所擺放上述玩偶並張貼相關海報,又無法說明上述玩偶及海報的合法授權,侵犯上述美術作品的複製權、展覽權。法院判令表叔茶餐廳停止侵權,賠償老夫子動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萬元。

【入選理由】

“老夫子”、“大番薯”是老夫子系列漫畫的主要角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不同系列的漫畫中其動作、表情雖有不同,但其衣著、身形、外貌等均相同,這些相同特徵具有很高的辨識度和藝術美感,其美術形象應當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該案根據平面動漫美術作品形象獨特的辨識特徵及豐富的表現形式,從美術作品的整體形象及獨創性元素入手,結合與系列作品中其他形象的關聯度,認定侵權形象與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充分保護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推動動漫虛擬人物的周邊產品及周邊經濟的繁榮與發展。該案同時也警醒商業主體在選取知名度較高的漫畫形象進行活動展示或者宣傳時,應加強自我保護,提高著作權意識,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否則會面臨訴訟及侵權賠償風險。

案號:(2018)桂0103民初8741號

案例撰寫人: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黃鼕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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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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