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通报6件涉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检察院通报6件涉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近日向社会发布6件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抗疫扶贫两场必须打赢的战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野生动物保护、帮助农民工讨薪等方面。

案例一:贵阳市乌当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与他人聚集家中打麻将时,被前往该地出警的民警肖某福、警务助理刘某、郭某和张某发现,肖某福在表明身份后当即告诫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随后刘某对聚集人员进行登记。但在此过程期间,被告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等人使用暴力及威胁、辱骂手段,围堵民警肖某福等4人1小时左右。

2020年2月18日,乌当区检察院依法快审快诉,于次日以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乌当区法院提起公诉。2月20日,乌当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乌当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妨害公务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韦某宏拘役四个月。

案例二: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马某贪污、受贿案

2019年12月31日,册亨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贪污、受贿罪向册亨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1日,册亨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据悉,被告人马某原系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2008年至2017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制虚假项目资料、虚开草种款发票、伪造种草养羊项目农户名单等方式,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共计56.55万元。2009年至2018年,马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册亨县某中心扶贫项目承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索取贿赂共计32.7万元。

案例三: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等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今年2月6日,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的南山村,有千余只家禽死体与居民生活、建筑垃圾等混合堆放于该村村口处,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风险和难度。

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当地政府对南山村出现的死禽等垃圾仅采取初步的消毒杀菌措施,而未按照规定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遂依法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幺铺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对死禽堆放点采取了灭杀病毒细菌和无害化深埋等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对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进行清运,确保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得到保护。

案例四:织金县检察院诉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14日,织金县法院在案发地织金县珠藏镇公开开庭审理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织金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00元。

据悉,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在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被织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案例五:铜仁市碧江区刘某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东承包某公司在碧江区和万山区的消防工程,聘请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止2018年12月10日,刘某东拒不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工资164860元。

2019年10月31日,碧江区检察院依法监督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立案侦查此案。2020年1月14日,该案移送碧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方沟通,促成刘某东亲属代其先期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7万元工资,并承诺其余的94860元于2020年10月底付清。碧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2月27日向碧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碧江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六:天柱县检察院监督执行发放劳务费系列案

2013年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天柱县一工程承包给龙某后,龙某将工程分包给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组织50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因某公司、龙某未支付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的劳务费,致使5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遂分别提起诉讼。天柱县法院分别判决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姚某东劳务费18万元、杨某福劳务费14万元、姚某香劳务费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判决义务,姚某东等三人又分别向天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以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案涉工程款已被雷山县法院、长顺县法院冻结为由,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

今年1月2日,姚某东等三人向天柱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1月9日,天柱县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月15日,天柱县法院及时组织天柱县检察院、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天柱县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依法扣划案涉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1月17日,姚某东等三人全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50余名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顺利得到解决。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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