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两宋时期的行政效率低下,而两宋又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工作的质量和评价。

在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公务活动中,行政效率一直是比较低下的。其中,有制度层面因素,如地方行政机构设置重叠、官员冗多出现的政务积滞问题,也包括因官员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时间、物力、财力损耗。此外,中央相关制度的缺陷和官场积弊也会导致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当然,宋代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公文流转程序、改革制度设计及加强监督和人员选任等方式对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问题进行治理,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某些成效。但整体上看,常常在治理过后,地方行政机构又会以各种理由加以恢复,而朝廷决策、监督者缺乏持续的管控能力,从而导致宋代地方行政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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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机构行政效率低下的表现

宋代地方政府分为路、州、县三级,各层级又设置多个不同机构,整套地方行政机构在运行中效率低下,行政成本损耗巨大,这在中国历史上显得非常突出。

公文往来迟滞,决策迟缓

宋代路、州、县各级地方政府间公文往来积滞销现象较突出,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官府收籴粮食,须逐级上报,在获批之后才能着手收买,由此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导致不能把握住市场机会,购买不到低价位粮食。

除了救灾之外,地方日常行政活动也存在成本损耗问题。许多好的建议从县里公文报送上去,经过几道环节的上报后就杳无音讯,因上级决策迟缓,这些好的建议就成为了泡影。这种因地方政府行政层级的增多,公文往复的繁琐,所消耗的行政成本几乎动摇了地方统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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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办事拖拉,浪费大量时间成本

两宋时期,导致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时间成本高昂最重要原因之一。相当数量的地方官员缺乏时间观念,不以官府的公共管理事务为意,办事拖拉,推三阻四,导致大量事务被积滞,大量的宝贵时间被毫无意义的消耗掉。

一些地方官员对私人事务的关注远远超过对于官府公共事务的热情,因私害公,占用过多的公务时间,导致公务废弛。这种懒政怠政官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官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同时造成大量事务废弛,时间成本损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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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行政决策失误,浪费无形的行政成本

地方政府决策失误往往损失的不仅仅是政府的有形物资和钱货,在诸如灾民救助、河渠防洪、盗贼治理等方面还可能损失大量的时间成本,其损失的政府行政成本是双重的,因而给政府行政运转造成的无效损耗也是双重的。

比如,在南宋地方政府救灾问题上,一些州县政府对于灾害赈济的时间把握不好,决策失误,在收接到有关灾害诉告的文状,之后上报路级诸司和朝廷,申请动用救灾储备,分发百姓。州县官府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死板地按照行政程序走完,由于决策的失误,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造成许多百姓得不到救济,乃至有的无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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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岗位空缺或人员更替频繁,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宋代边远地区或者一些基层的职位往往会出现官员长期空缺,行政事务无专人管理,行政成本损耗严重。当时的官员大多宁肯出任闲职,也不愿出任政务繁剧的县令,导致“今来任知县人不减五十余员”。大量的政府文书难以及时送达,大大影响了相关朝廷公务的处理和信息沟通。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职位人员更代频繁,迎来送往,无心政事,对所管理事务不熟悉,极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地方政府官吏故意拖延时限,贪赃谋私

两宋时期,一些地方官吏办事拖拉的原因在于,有的故意刁难当事人,希望从中以权牟利;一些有权势的犯罪官员、豪强借拖延案件审理,上下营求,以求脱罪。在这种权力寻租的拉锯战中,大量的时间成本被无端消耗。这种情况,在地方司法领域尤为常见。

宋高宗绍兴四年,右司谏赵霈指出:建康府百姓王绂等因失牛而报私怨杀死13人,被处以凌迟,“后因审问,乃辄翻异,今逾一年”。

这是背负杀害平民性命的重罪,而地方官吏不仅毫无行政效率可言,更是肆意践踏法律。吏治腐败,是导致宋代行政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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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

制度层面的原因

首先,宋代地方政府设置了路、州、县三个行政层级,每个行政层级中又设置多个机构和官员,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容易导致机构之间,职权交叉和互相冲突,导致决策过程延长,行政成本增加。

例如,路一级除了转运司之外,陆续增设了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除了转运使,还设置了转运副使、转运判官、同提刑;在州、县政府机构中,除了知州、知县,又设置了通判、县丞、主簿等官员,以此分散转运使、知州、知县的职权,各级之间相互制约,势必耗费大量行政成本。

其次,宋代地方官员尤其是州县官员,一人身兼多职,分身乏术,这种制度设计也是导致地方行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宋代地方行政中,一方面是权力分散,多个机构共享一种管理职能,如司法、财政职权,路级各机构均涉及相关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却是一个机构的行政长官身兼多个职务,分身乏术,导致其最核心的工作业务反而无法认真履职,事务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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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宋代地方官员任期日益缩短,更易频繁,从而导致部分岗位空缺和新任官员不熟悉工作业务,导致行政效率迟缓,时间成本增加。造成岗位空缺的原因很多,地域偏远或俸禄待遇偏低是主要的两个方面,难以吸引官员的兴趣。诸如四川、两广等边远之地,很多官员都不愿意到任,这种现象在两宋始终存在,难以解决。

最后,宋代中央的一些制度设计会影响地方行政机构的运行效率。如在司法领域,一些文明先进的制度设计被过分滥用,反而影响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如宋朝中央所倡导的翻异别勘制度,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避免因法官徇私或误判而导致冤假错案。但是,宋代司法中,一些案件在实际审判中犯人反复翻供,迫使地方各级司法机构不断重新委派官员重审,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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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

宋代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人为因素在也起到重要作用。诸如文书迟滞、决策效率低下,虽然有制度因素,但同时官员、胥吏这些人的因素在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或存在行政能力低下、懒政、怠政的问题,或从中牟利、贪污腐败,多种人为因素导致宋代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宋代一些需要外出执行公务的管理活动中,部分官员往往推三阻四,不愿执行。“或托故在假,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从而导致大量行政成本的浪费和事务的废弛。一些地方官吏利用司法权力,大肆牟利,颠倒黑白。

不仅如此,一些中央官吏贪腐和对地方官吏吃拿卡要,也是导致地方上报公文处理迟缓、行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官员工作态度消极、敷衍拖沓,导致地方政府呈报上来的公文迟迟得不到回复,文移往复,行政效率因此大打折扣,无端耗费了地方政府大量行政成本。在种种因素影响之下,地方官吏更加无心于政务,或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政务积滞、行政成本被大量的无效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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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行政效率的治理举措

宋朝政府面对地方行政运行中所产生的行政成本损耗问题,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防治举措,从多种渠道来防治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消耗难题,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一些成效。

减少行政环节和公文流转,创新改革制度

针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成本上升,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宋朝政府积极通过减少文书流转中间环节,以提高行政效率。

宋神宗熙宁七年,朝廷针对地方州军城池修造缓慢的问题,发布诏令,明确路级诸司职责分工,减少文书转呈,以加快州军建筑进程。宋代灾害发生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地方官府在未经上报监司或中央的情况下,可先行动用常平仓、义仓、省仓等施以救助,减少因文书流转而造成时间延误,避免人、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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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官员在行政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力矫弊政,以改变文书运作中的混乱状态,为提升行政效率作出了贡献。宋宁宗朝的周湛,在他担任江南西路转运使期间,“湛为立号,以月日比次之”,为相关文书排定出一个合理的次序,便于官吏查找,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由于成效显著,朝廷遂将其法颁下诸路,普遍推广。

宋理宗朝时提刑官孙子秀,改进了与州县文书往来的管理办法,“创循环总匣属各州主管官,凡管内诸司报应皆并人匣,一日一遣,公移则又总实于匣以往”。由于责任落实到人,且督促及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类似的创新性举措,使得一些实际工作有了抓手,从而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相应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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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制度设计,细化法令规章

针对地方政府一部分官员行政决策迟缓,效率低下等问题,宋朝政府开始将相关法令制度加以细化,以便于实际监督考核,从而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早在宋太祖朝制定《刑统》时,已对诸多地方行政事务处理作出时限之规定,如“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这些法规条令的制定,对于督促地方官员认真履职,加快行政运转速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何两宋时期的行政效率低下,而两宋又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宋代,统治者时常针对新出现的问题,细化法令规范,促进地方政府行政运转速度。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朝廷就立法督促地方官及时决狱,根据案件性质对审理时间进行限定,从而为督促地方官员加快断案和监司监察监督提供了依据。宋神宗熙宁中,针对官员赴任,沿途宴会宾客,占用士兵时间过久的问题,朝廷明确规定,从而有助于避免差派士兵的州军长期无兵可用,训练废弛的问题。

南宋通过立法,对各级地方官员承接朝廷和上级事务的情况作出了考核时间规定。法令细化之后,就能够比较清楚的看出一州一县对待上级差派事务的处理结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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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官员选任和考核

在两宋时期的史籍中,记述了一些具有共性的州县状况。由于前任的不作为,导致案卷堆积,公务废弛,而在后任清强官员到任后,破除痼疾,极大提高了行政运行效率。例如,南宋时,周宪知浙川县,“前政公事不决,公到,迎刃而解,公事决遣无留,凡片言一狱得其情伪,人人心服,老胥猾吏屏息听命,邑以大治”。

从这些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由于地方社会事务繁杂和官员个人能力的差异,导致一些州县的事务多年都难以处理完毕。而选任或改任有能力的官员之后,这种情况遂大为改观。由此也可以看出,选拔干练、清廉、能干的官员,对于地方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和行政成本的缩减,具有多么大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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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好选人、用人这道关卡之外,宋朝政府还通过考核指标的设定和具体考核成绩,来引导地方官吏积极认真地履职,以避免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损害政府无形行政成本的问题。宋太宗朝,置审官院和考课院,考核京朝、幕职州县官课绩。

针对岗位人员更代频繁,政务废弛的问题,宋仁宗嘉祐六年颁布《久任诏》,使地方政府“所在守令得人。使久其任,则能奉行朝廷之意”。宋徽宗朝,朝廷鉴于久任的重要意义,因而规定“监司、郡守三载成任方替,不许替成资阙”。《庆元条法事类》中有不少关于激励地方官员认真履职的考核条款,从而有利于保证地方官员认真履职,减少不作为给政府带来的行政成本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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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机构和行政人员

宋代地方行政机构众多,冗官横行,也是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无形成本损耗过多的原因之一。故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和行政人员,以提高行政效率。

宋徽宗崇宁年间,曾大规模裁减地方官员数量,崇宁五正月诏曰,“比降手诏,以冗员猥多,虽略曾裁损,其数尚繁。……诸州教授双员减一员,余远小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出身一员兼领”。一道诏令废罢了提举盐香、提举学事、县丞、州学教授等大量地方官员,缩减了地方大量行政经费支出,减省文书往来,降低了行政成本。但遗憾的是,后期大量闲散官员的职位又得以复置,实际上对地方实际行政影响有限。

南宋初年,宋高宗政权漂泊不定,为了缩减冗费,曾对当时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和官员实行精简。包括提举常平司、提举市舶司、诸州僚属、县丞等在内的大量地方官员和机构被省并,以缩减政府开支,有助于解决行政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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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和奖惩

对于已有相关法令制度约束,而地方官员在实际执行中行政缓慢的问题,宋朝政府主要通过加强督促引导,加之法令惩处的办法,以提高行政效率。宋高宗绍兴十三年,朝廷针对地方处理案件迟缓的问题,发布诏令,派官员催督。第二年,再次令刑部督查地方,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宋光宗绍熙二年,朝廷针对州县拖延不支付弓手雇钱的问题,责令“本州专一委任官,计一岁雇钱之数,从所委官拘催役钱,按月支给,具申本州,庶免拖欠”。要求令各州派专人监察,加快支付进程。

同时,宋廷对地方行政过程中迁延迟缓,效率低下的官员予以惩处,以儆效尤。如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庐州、无为军巡辖使臣张显祖在任不法,朝廷责令将“张显祖先次放罢,送邻州疾速取勘,具按闻奏”。通过对延误时限的官吏实行问责,有助于提升地方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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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造成宋代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在前代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在宋代由于地方行政层级增多、机构数量和官吏数量增多,问题尤为突出。宋朝统治者通过减少公文流转、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监督奖惩、细化规章制度、完善官员选任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补救,一些部门和地方官员还制定了许多创新性举措,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运行效率,减少了行政成本损耗。但是整体上还是无法扭转宋代地方行政运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日益高昂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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