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的原因,原來廠裡說有3800的生活補沒有發,怎麼辦?

水中魚在工廠


僅從問題角度進行分析;首先,如果單位承諾的生活補助屬於收入的組成部分,且在簽署勞動合同中進行了明確;則公司有義務支付該補助;如果不支付,員工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其次,從員工角度,是否考慮長期從事該工作,疫情發生後許多企業都不通程度上存在降低薪資的行為,如果打算長期從事該工作,從與企業共渡難關角度,建議遵守單位統一安排,畢竟有工作就有希望


憶八十五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一下是個人觀點[祈禱]不喜勿噴[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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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鬥的奇石


建議先諮詢律師 詢問清楚自己的實際情況是什麼!

勞動者工資最低不能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少於則表示企業剋扣員工工資,這時應該怎麼辦呢?首先給你當地的社保局打電話進行勞動監察投訴; 其次,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即社保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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