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農村房屋拆遷怎麼補償是農民朋友最為關心的問題,究竟補償多少才算是合法的?我國目前尚未出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沒有全國性的規定,各地在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辦法並不一致。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一、未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土地

有的地方有專門的規章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規定,比如江蘇徐州市:《徐州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有的地方將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市政府會出臺專門的附著物補償標準,比如山東聊城《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聊城市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魯國土資字〔2017〕356號)。但是不管如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八項:“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徵地標準補償。”之規定,補償標準不能低於房屋重置成本價,也就是按照當下人工、建材成本建造同等質量和麵積的房屋所需花費。同時,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徵地標準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此外,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第二條也類似的規定,同時強調:“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實務當中,各地執行情況不一。

二、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土地

對於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則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二條第二款:“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的規定,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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