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楊振寧去世”,博主自罰停更至少3個月?自罰三杯,不行

近日,有微博博主發佈消息稱“著名物理學家楊振寧近日逝世”。

針對該傳聞,清華大學3月20日上午向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記者證實,此係不實消息,楊振寧先生身體狀況良好。當日,該博主發文道歉,並稱“自罰停博至少三個月”,引發網友熱議。

3月20日上午8點多,某微博博主發佈微博稱,“確認了,楊振寧先生確實已經離世”。

當日上午10點,該博主發消息稱,“楊振寧先生那條消息不確定。”隨後,其再發消息稱,“自禁七天,現在面壁去。”

造謠“楊振寧去世”,博主自罰停更至少3個月?自罰三杯,不行

造謠“楊振寧去世”,博主自罰停更至少3個月?自罰三杯,不行

造謠“楊振寧去世”,博主自罰停更至少3個月?自罰三杯,不行

當日12點多,該博主發佈了一則“道歉啟示”表示,其再次思考一番,“對於今日誤傳楊先生謠言,深感不安,牛(自稱)需要認真反省及檢討。牛決定,自罰停博至少三個月。以儆效尤。”

造謠“楊振寧去世”,博主自罰停更至少3個月?自罰三杯,不行

目前,該微博賬號此前發佈的“楊振寧已經離世”內容已被刪除。自該博主發佈“道歉啟示”稱停博後,該賬號暫未更新內容。該博主目前有108萬粉絲。

針對該博主的“道歉啟示”,網友評論:“自罰停博三個月?還能有這操作?”“道歉就了事,造謠成本太低,必須重罰。”

相關法條

針對網絡造謠,我國法律法規中已有相關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銳評:

不能只靠“自罰三杯”的自覺

意識到錯誤的嚴重性,進行自我懲罰,面壁思過,值得肯定;自宣佈微博停更後至今未有更新,也算說話算話。可面對鋪天蓋地的網絡謠言,以及當下謠言治理遇到的困境,對製造謠言者,尤其是像拿楊振寧造謠這樣的惡例,不能止於“自罰三杯”。

言其“自罰三杯”,首先是因為此人在發佈楊振寧去世的消息時,並沒有經過核實,即便在道歉時,也沒有說明該消息的來源,是道聽途說還是胡編亂造。其次,他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而是將停博作為一種懲罰,可正如網友所說,“是不是打人了,來一句對不起,並表示接下來三個月不再打人了”,事情就結束了呢?最為不誠懇的是,他竟然沒有向謠言受害者楊振寧先生道歉,而且還來了一句“以儆效尤”。

以儆效尤有自己這樣說出來的嗎?且不知,假如都以停更的方式自我懲罰,非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可能會因這個惡劣的先例而更加氾濫。因為如此操作,網絡謠言的成本已經不能用太低來形容,簡直就是零成本。108萬粉絲、三個月時間裡的流量損失,與一次謠言給當事人和整個社會造成的傷害相比,不可同日而語。所以,這非但不是一次誠懇地道歉,反而更像是一次精心設計的形象廣告。

值得注意的是,自謠言出現至今,除了清華大學及時闢謠,未見微博平臺的任何表態和相關部門跟進調查的消息。《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照這一條,網絡平臺做到“有法必依”了嗎?雖然法律法規一再夯實網絡平臺的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但很多網絡平臺並沒有實質性地轉變,就這則謠言看,平臺方連“自罰三杯”的覺悟都沒有。

治理網絡謠言,是一個完整的責任鏈條,需要一環一環地敲,讓責任層層壓實、環環相扣,不能只靠“自罰三杯”的自覺。不屑於跟造謠者和謠言對簿公堂的做法,“個人所為,跟平臺沒關係”的想法,“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等,都與全面依法治國的精神相悖,也是對謠言的變相縱容。

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綜合澎湃新聞、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崔樂 賈亮)、中國青年報、檢察日報正義網、網友評論

來源 北京日報微信公號| 記者 蘇越 實習記者 錢緋璠

編輯 蘇越

流程編輯 劉偉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