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股東糾紛的利器—被人忽略的投資協議

避免股東糾紛的利器—被人忽略的投資協議

我們說說投資協議的事。為什麼要談這個話題呢?因為很多的民營企業經常出的一個麻煩是什麼呢?股東之間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鬧掰了,經常吵架。我在上週上必修課《財務如何為企業創造價值》這個課程中談到公司治理,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話題,這裡麵包含了很多東西。我記得我當時談了三會制度,公司倫理,股權架構等等,我也談到了投資協議,但是又沒有時間細說。這屬於法律的常識了,但跟我們財務人有關,我正好能借這個平臺,在這跟大家講一下投資協議怎麼回事兒。

一般的公司是這樣的,當你成立的時候,關注的是什麼呢?第一,我得有註冊資本,第二,股東都得事先都得商量好,然後共同攢出一個公司章程,拿著到工商局去註冊,把錢打進銀行賬號上就完了。所以大概關注這兩條:一個是註冊資本,一個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描述了我們所有這些東西,這是一種錯覺。公司章程大家必須得明白,它是源於公司法,其實公司法是非常成熟的,從西方引進來的,把我們開公司現在未來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從小做到大可能發生的各種事兒,都已經在這裡邊很好的給你預見到了給你解決了,所以1234都給你規定好了,該怎麼幹怎麼幹的。其實從頭到尾都無非規定的主旨就是,如何在不影響企業經營的情況下,讓股東放心,經營者會為股東創造價值。說白了就是股東不相信經營者,經營者也擔心股東蒙自己,股東和股東之間又不相信,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等等。所有這些東西其實都在公司法裡有規定,而且公司法基本上也是為了解決這個事兒。那公司章程的就是把公司法中的那個東西,給你攢出一個屬於你們公司自己的法,截取一段兒跟你公司相關的,把那些可選項都變成固定項就OK了。所以公司章程一般來講,它都是標準的格式化文本,因為有些東西你現在不理解,不理解不意味著你以後不用,不理解的也別刪,有些東西你覺得這麼做不對,不對是因為你現在的認知不夠,等你以後明白就知道這麼做是最佳的。所以你最好是別動,動了以後出麻煩,有糾紛、打官司都不值當的。一般情況下,你到工商局去註冊,公司的章程一般不會讓你改的,改了工商局一般都不收,尤其是一些小企業,你要做大了,你說我根據法律要把章程調整一下,還可行。小企業呢,一般模板是啥你就是啥,你就最好別動了,因為你整不明白,你還不理解,你就這麼著。

避免股東糾紛的利器—被人忽略的投資協議

公司章程中除了公司法中規定的那麼多,跟公司治理相關的,議事規則相關的描述了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於股份和股權的一個描述,我們說股份股權激勵一回事兒,表決權和分紅這兩個方面。有很多人認為你還有章程,在工商局備案了,裡面都說好了,你佔比多少我佔比多少。你出50萬我出50萬,然後表決權都是一半,就可以了嗎?不行的,原因在哪兒呢?因為大部分民營企業在成立公司的時候,投資人之間,股東之間,甚至家族的一些親戚之間,為了成立這個公司你出多少錢我出多少錢,我這算借你的還是你那算借我的。說我雖然投的錢多,但是你來主導,給你的股份多,等等等,說法是不一的。

我給你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說老張咱倆成立公司,我出房子你出錢,你出500萬,我出一房子相當於500萬,咱兩50%對50%。可以嗎?可以啊,然後老張就把這500萬投進去了,你把那房子作價投進去了,可是房子現在有些手續還沒辦完,說再晚一點兒投。為了公司成立,怎麼辦呢?說這樣:你把250萬放我賬上,然後我們一人250萬進去,500萬註冊資本,也是50%對50%。回頭等房子辦完手續了再把房子投進去,這可以的,這是可能會商量的一種方式。意味著什麼呢?你在章程上肯定是寫250萬對250萬,5:5,各自出錢了但實際上是你出500萬我出房子,只是房子現在還沒來得及辦手續,然後第一步先做成這個樣子了,免得沒有房子那一半,我這邊還不指導什麼出,這都很麻煩。但章程並不代表真實的雙方意思表示,這時候如果一旦中間鬧出糾紛,比如我不出錢了,或者出了車禍,殘了家裡人就不認了,完了,我們家出錢啦,章程都說好啦,你得給我們家錢,這很麻煩。描述剛才說的那種情形呢?投資協議就起到這樣一個作用了。咱們雙方是自願的,沒有受威脅,又不欺詐,又不危害社會的,所有這些東西雙方的意思表示寫下來受合同法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跟其他的大法不衝突,ok,在這個裡面描述的東西就可以用於你以後法律保障,打官司,起訴,避免說不清楚,弄不明白,沒有證據鬧糾紛,投資協議就是起到這麼一個作用。比如剛才那個例子,說這樣:老張你500萬先出,我後出,因為註冊資擺在這,什麼時候出資都一樣嘛。好啊,老張就先出了50%,有權利分紅,有權利表決。但是呢,可能過了一段時間就發現500萬不夠了,而那房子遲遲不出,一直在出租著呢。結果老張不高興了:房子你還不處理呢,你天天租房也掙錢,然後公司你還要照常分紅,我冒風險,這怎麼能行呢?然後就打官司,就說不明白了。為啥呢?因為雙方的約定章程裡面規定,比如說沒有寫那麼嚴謹,雙方50%對50%,你出錢我出房子。原則上來講應該在投資協議里約定什麼時候出資,什麼時候辦手續,手續辦不來怎麼辦,是不是沒房子就拿錢,沒有錢拿東西,還是不行就給你退股,還是折股,等等等,你要有一些事先的約定,預料到可能出現的問題,章程這件事情,描述是靜態的,而你這個投資協議描述的是意思表示,這個意思供人家去判斷誰對誰錯,白紙黑字,你別說你忘了,當年你說了把這個房子要放進來的,ok了,這是一種方式。

避免股東糾紛的利器—被人忽略的投資協議

所以我們說投資協議也是非常重要的,咱倆說好了,你出人我出力,你出錢我出技術,等等,你先出我後出,咱們倆先出他後出,他萬一出不來股份歸咱,所有這些描述章程中都很難寫進去,那怎麼辦呢?我們說這個投資協議就作為對他的一個有力的補充,是公司法的組成的一部分,這個東西是受合同法保護的,永遠都是有效的,只要你別跟公司法衝突就行了。因為法是有大小的,你最重要的是憲法,下邊兒還有刑法,公司法是級別很高的,合同法是兜底的,任何時候雙方籤的一紙協議,蓋章,簽字畫押,摁手印都是管用的,但是你這個按手印的東西不能跟已有的法相沖突。所以你的合同里約定,比如說:老張,我替你代持。可以的;比如說我是老闆我要成立公司,我不想用自己的名字,我有各種想法,然後我讓司機代我持股份,我跟司機籤個協議,你替我持有股份,然後做顯明股東,但是權力責任義務都歸我,你不用管了,分紅給我,表決權歸我,出事了我擔著你不用管。那司機說:那行啊。雙方簽訂一紙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自願的,又不違反什麼社會第三方利益等等,這些都是責任共擔,都是可以的。所以代持協議是不與法律衝突,是從合同法保護。但是有的就不一定行了,比如說咱倆那個籤個協議,說你出600萬,我出400萬,然後就把章程放上去了,回頭說:這樣啊,你別分紅了,錢都歸我,因為你那個照顧我,以前我幫過你現在你幫我你就別分紅了。所以雙方談了個協議:雙方出資多少,分紅都歸你,我不要分紅,表決權都歸你。但是在章程中寫的是不一樣的,合同寫的是0:100,或者是20:80,那是不一樣的。這就完了,兩個產生衝突了,這個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走了程序的,而你這個投資協議又簽了了一個,跟它是矛盾的,到底信哪個呢?這就很麻煩了,就產生衝突了,那可能就算無效了。所以投資協議也不能瞎寫,想寫啥就寫啥。一般來講,只要這是合理合法的,雙方協商清楚的,都可以在這裡描述好第一步,第二步,你要進來怎麼辦?退出怎麼辦?有第三者來了怎麼辦?未來我們要不要上市,要不要分紅,你股份不要了你先給我還是給別人,如果章程有的部分就不用管它,凡是章程裡沒有的都可以寫到這兒,這就叫這樣投資協議。

所以民營企業,為了避免糾紛,往往在投資之前商量很多事兒,通通都得寫帶投資協議裡面來。包括做股權激勵的時候,這些都要寫,包括進入退出機制這裡都要說好了,萬一以後有個第三方來融資中,說我先跑了套現,允許嗎?咱得商量,都得事先說好,章程裡面可能沒寫就很麻煩。所以呢,事實上是民營企業在公司治理層面上,根兒上要穩定,不能亂了,不能有問題,事先都要白紙黑字,最好是君子協議寫在先。那這個君子協議不只是章程,還有一個投資協議。我們今天在這裡強調要充分的、好好的利用好投資協議,把那些該寫的都寫下來,章程裡面按規矩按程序走就行了,那裡的東西都是對的,但是不完整,表述得不到位,又不能隨便改,那就寫在投資協議裡。以後再有什麼糾紛,拿出來一看就OK了。

通常來講,你們以為章程寫的很好,你拿你家公司章程試一下就知道了,可能你們倆事先說好的事兒裡面一個都沒有,到時候就會打架了,鬧得不亦樂乎,沒意思了。如果有一個約束在這,大家就不提這事兒,自然也就安定團結了,就好辦了。要不然總會想東想西,為了自己的利益,寫上了就不好說了。所以好好的充分的利用好投資協議,千萬別忘了在公司註冊的時候,兩個東西:一個章程,一個投資協議。千萬別認為就一個,辦完手續就拉倒,給以後埋下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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