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自訴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險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佔案(不含職務侵佔,真正的不告不理案)純粹的親告罪。

記憶口訣:侮、暴、虐、侵。

一、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輕微的條件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自訴轉公訴的情形:本項(以上)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1)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2)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該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公訴

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1)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2)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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