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自訴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險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佔案(不含職務侵佔,真正的不告不理案)純粹的親告罪。
記憶口訣:侮、暴、虐、侵。
一、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輕微的條件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自訴轉公訴的情形:本項(以上)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1)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2)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該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公訴轉 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1)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2)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