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政策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月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上面的文件規定,可以得知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是可以選擇的。今天,我們從如何選擇、如何操作、常見問題這三個部分來徹底掌握這項政策規定。


第一部分:如何選擇

舉例:居民個人小劉2019年從單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資120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無其他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12000。對於這筆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選擇計稅方式?

答:小劉在今年年度彙算中,有兩種計稅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單獨計稅”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8000÷12=4000(元)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10。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元)

居民個人小劉綜合所得=120000-60000-12000=48000(元)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20。

綜合應納個人所得稅=(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元)


(2)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小劉綜合所得=120000+48000-60000-12000=96000(元)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20。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96000×10%-2520=7080(元)


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會發生變化。在本例中,小劉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所需繳納稅款較少。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方式!


第二部分:如何操作

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申報具體在APP中的操作步驟如下:


01登錄

方式一:進入個人所得稅APP首頁後,在“常用業務”欄目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進入。

方式二:進入個人所得稅APP首頁,點擊進入【我要辦稅】模塊,然後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彙算】。


02 選擇計稅方式

①在“收入和稅前扣除”界面,點擊【工資薪金】→【下一步】

②然後點擊【獎金計稅方式選擇】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03單獨計稅

①在“獎金計稅方式選擇”界面,選擇“單獨計稅”(即選擇一筆單獨計稅,其餘全部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彙算清繳?一文搞定!

②選擇完成後,點擊【確定】→【下一步】→【提交申報】。

請注意:

  • 如有多筆獎金曾在預扣預繳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APP會顯示多條獎金記錄;
  • 只能選擇一條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 納入年度彙算的綜合所得不包含選擇單獨計稅的獎金。


04所有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①在“獎金計稅方式選擇”界面,選擇“全部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②點擊【確定】→【下一步】→【提交申報】。


納稅人可以在點擊最終的【提交申報】前,先比較哪一種計稅方式繳的稅少,再確定最終採取何種方式申報。


第三部分:常見問題

Q:實行年薪制的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薪,是否屬於全年一次性獎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Q: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半年獎,是否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Q:個人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還需要參與2019年度彙算清繳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所以,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不需要參與2019年度彙算清繳。

 

Q:個人2019年度取得兩次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可以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Q: 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任選了一種計稅方式,在彙算時,都可以根據需要更換成另外一種計稅方式嗎?

  答:不一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及其解讀稿規定,2019年度彙算不涉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因此,納稅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可以選擇繼續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是,對於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已經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則彙算清繳時不再拆分適用單獨計稅方法。


來源:山東稅務、每日稅訊,晶晶亮的稅月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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