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腫痛治療不利醫院主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7年4月20日,患者由於混合痔伴血栓入院治療,住進醫院肛腸一科,於4月21日進行手術,即在靜脈複合麻醉下進行pph術混合痔外剝內扎術。手術完成後,醫院主治醫生為了方便打針消炎,在患者右臂預埋了靜脈注射針頭,其後,患者靜脈注射後一直叫疼,並發現右臂明顯紅腫,其家屬當時到醫生值班室找主管醫生,主管醫生未到病房查看患者的病情,只是在醫生辦公室告知患者家人,回家後到市場買點土豆切成片,敷到紅腫的地方即可。患者的家人對主管醫生的說法持懷疑,又找到該科室主任張某,張某的說法與主管醫生的說法同出一轍。直至4月25日,患者的紅腫及疼痛不減反增,患者的家屬又找主管醫生並要求其到病房査看患者的病情,其主管醫生也感覺患者病情不對,急查血管彩超。經彩超顯示,患者右前臂明顯紅腫,可觸及條索狀硬結,約14cm,患者右臂靜脈血管血栓形成,經醫院醫生治療至今未消除患者右臂靜脈血栓。對此,患者認為其靜脈血栓的形成系醫院主治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現特訴至法院。

一、2017年4月20日患者因痔瘡伴血栓入院,4月21日進行手術,4月24日患者自述右上肢腫痛,4月25日發現患者右上肢血栓形成,隨後我院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治療,2017年6月4日因患者病情穩定,停止治療,但一直到2017年8月2日患者才辦理出院手續。二、醫院不具有醫療過錯,靜脈留置針是靜脈輸液經常採用的手段,血栓性靜脈炎是靜脈輸液的常見併發症,醫院對於患者血栓性靜脈炎的發現是及時的,處理也是得當的,醫院沒有任何責任。

法院觀點: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經鑑定,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其過錯在患者右上肢靜脈血栓形成的損害後果中的參與度為75%,故醫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們觀點:

本案中醫院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靜脈留置針置入前檢查不全面、發現時間較晚,處理不及時等過錯;醫院的過錯與患者的右上肢靜脈血栓形成後果確實存在因果關係,醫院承擔主要責任一點都不冤枉。醫院對於司法鑑定結果不認可,但是又提不出相關的證據來推翻鑑定結論,所以本案件最後法院按照司法鑑定機構的結論判決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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