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拒執罪的三板斧,不怕欠款人轉移財產

法院判決後,很多被判承擔責任的被告會想方設法逃避執行。有些人會隱匿行蹤,有些人會轉移財產,這些逃避執行的行為會導致案件在強制執行階段難以有所進展。

這種情況下,欠款人直接對司法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侵害勝訴方權益。而《刑法》第313條給了我們的法寶,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我們可以追究拒執罪呢?下面陳小彬告訴大家幾種情形:

追究拒執罪的三板斧,不怕欠款人轉移財產

一、有財產,但拒不執行。

有些欠款人會鑽執行查控系統的部分漏洞,或是在執行期間將名下已被查封的房產出租他人,或是財產申報時刻意隱瞞其名下外地車輛,或是在獲得房屋動遷款後攜款潛逃。這種情況下,我們將相關線索提供後,法院會上門取證,一旦查實相關財產,那就可以移送偵查。

二、有行為義務,卻拒不履行。

有些判決內容,是向交付房產、車輛、撫養權等行為。雖說有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間接執行手段和騰退、扣押等直接執行手段。但還是有人會通過出租房產、轉移隱匿、暴力抗拒等手段抗拒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同樣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偵查。

三、執行期間產生高額消費。

沒錢也好理解,最怕有錢不還。當我們發現欠款人購置新車、旅行度假、豪華裝修等情況後,我們可以將消費線索交給法院,法院上門取證查實後,同樣可以移送公安偵查。

追究拒執罪的三板斧,不怕欠款人轉移財產

講白了,推動案件進入拒執罪的軌道,終究還是需要找到對方有能力履行的證據,這些證據的線索往往隱藏在對方的行蹤、家庭背景、工作單位、財產情況等多方面。我們可以多多留心,推動案件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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