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2020年3月27日,我們刊發了《上市公司股票查封、處置變現指引(上)》(←點擊查看上篇)一文,主要討論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管轄法院和股票的保全查封。
本篇作為上篇的姐妹篇,將具體討論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方法。
一、上市公司股票處置與一般財產處置異同
根據《民訴法解釋》、《拍變賣規定》以及《網拍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一般財產的處置流程大致可以分為四階段:能協商一致的,債務抵償;不能協商一致的,拍賣、以物抵債、退還。本文暫不對變賣作分析。
與一般的動產、不動產一樣,上市公司股票也屬於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其與前述財產司法處置流程大體一致;但股票可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變現,加之股票價值有市場公允的價格作依據,特別是上市股票處置中還有集中競價、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特殊措施,因此,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有其特殊之處。為便於對比理解,我們先簡單梳理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程序:
(一)協商一致的,債務抵償
根據《民訴法解釋》491條的規定,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抵償債務。債務抵償有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一致;二是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選擇“債務抵償”的表述是為了與拍賣之後的“以物抵債”區分開來,為了理解和區分之便利,在本文中統一稱為“債務抵償”。
(二)不能協商一致的
第一、拍賣
如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不能就債務抵償達成一致,那麼根據《拍變賣規定》第二條,對於財產的處置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
對於拍賣的次數,《拍變賣規定》區分了動產與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根據二十七條的規定,動產要進行兩次拍賣。根據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要進行第三次拍賣。
《網拍規定》與《拍變賣規定》在不動產的拍賣次數上規定有所不同,根據《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兩次流拍後就可以在同一平臺上變賣。《網拍規定》實施時間在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可無需經過第三次拍賣。目前在實踐中,很多執行法院也是在兩次拍賣後即變賣。
第二、以物抵債、退還
根據《拍變賣規定》,在任何一次流拍後都可以進行以物抵債。在實踐中,在流拍後執行法院一般都會主動詢問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在最後一次處置後失敗後,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不接受該財產抵債或者存在其他現實不能抵債的情形,執行法院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以上一般財產處置流程見下圖:(請點開圖片查看)
二、結合上交所規則,梳理股票處置
流程
上交所所在地的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上海處置規定》,雖然規定僅適用於上海金融法院,但是對於在上交所掛牌的股票處置都具有參考意義。
(一)債務抵償
《上海處置規定》第十四條沿用了《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在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時,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如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通過自行賣出或以股抵債的方式達成債務抵償。如前文所述,雖然規定此處表述為“以股抵債”,但是我們認為應歸為債務抵償。
(二)針對股票的特殊拍賣-強制變價
特殊拍賣的手段包括集中競價、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網絡司法拍賣。
第一種:集中競價,這種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
根據《上海處置規定》第十六條,對於股票數量小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小於人民幣200萬元,或者股票數量雖大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大於人民幣200萬,但其數量小於該股票決定處置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量,處置該股票不會對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優先選擇以集中競價方式處置。
翻閱《上交所交易規則》可見,集中競價並不是一種獨立的交易模式,也沒有單獨的定義。根據交易規定,兩種股票競價模式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因此我們認為,集中競價應包括以上兩種競價交易,通俗地講即大眾股民使用最多的場內交易。即在9:30開盤到15:00收盤期間主要是連續競價階段,根據《上交所交易規則》,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第二種,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主要適用於股數大或交易金額大的非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
根據《上海處置規定》第十七條,處置上市公司股票數量大於30萬股或交易金額大於人民幣200萬元,且在股票二級市場強制賣出可能對該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優先選擇適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上海處置規定》第十八條,對於限售流通股、存託憑證,可以適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
《上海處置規定》對於“30萬股”和“200萬人民幣”的標準限制與《上交所交易規則》中對A股大宗交易單筆買賣申報數量的標準一致。《上交所交易規則》第七節對大宗股票的交易條件、時間、方式做了詳細規定,本文不再贅述。
第三種,網絡司法拍賣可以適用於限售流通股、存託憑證處置,優先適用於境外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或其他流通性較差的股票。
根據第十八條,處置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存託憑證,根據限售條件、解禁條件、案件情況可選擇適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第十九條,處置境內發行人在境外的股票、“新三板”股票、流通性較差的股票優先選擇適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
(三)以股抵債
與《拍變賣規定》一致,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任何一次處置失敗的,申請執行人均可申請“以股抵債”。
《上海處置規定》對於“以股抵債”前不同方式處置次數規定不同,採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的,需要經過三次處置,採用網絡司法拍賣的,需要經過兩次流拍。《上海處置規定》對於處置失敗後的“以股抵債”的操作是“應當”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不存在退還的問題。
上交所股票處置流程圖:(請點開圖片查看)
三、結合深交所規則,梳理股票處置
流程
深交所所在地的深圳中院發佈了《深圳工作指引》,雖然規定僅適用於深圳市兩級法院,但是對於在深交所掛牌的股票處置都具有參考意義。
(一)債務抵償
《深圳工作指引》對債務抵償沒有做特殊規定,應適用《民訴法解釋》491條的規定,即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以股票抵債。其二十三規定,在當事人達成以股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可以理解為,深圳中院認為執行和解中的債務抵償不屬於處置失敗後的“以物抵債”,執行和解無需進行特別規定。
(二)針對股票的特殊拍賣-強制變價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工作指引》在此處限定在了非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非限售流通股。
第一種、集中競價適用於不符合大宗交易條件或者大宗交易後剩餘的非限售流通股。
《深圳工作指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不符合大宗交易條件或者大宗交易後的剩餘股票,可以指令所託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三十個交易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
第二種、大宗交易適用於股本比例為5%以下的非限售流通股。
《深圳工作指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股票數量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5%以下(不含本數),符合大宗交易條件的,可以指令所託管的證券公司營業部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賣出。
第三種、網絡司法拍賣適用於股本比例為5%以上的非限售流通股、長期停牌股票、限售流通股。
《深圳工作指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股票數量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為5%以上(含本數),或者股票長期停牌(六個月以上),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進行變價;《深圳工作指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進行變價。
(三)以股抵債
與《拍變賣規定》、《上海處置規定》類似,《深圳工作指引》規定在任何一次網絡司法拍賣處置失敗後,都可以進行“以股抵債”。
《深圳工作指引》僅規定了網絡司法拍賣處置後的“以股抵債”,對於其他方式處置失敗後的抵債沒有進行規定,我們認為,對於其他方式處置失敗後,在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適用。
(四)退還
與《上海處置規定》不同,《深圳工作指引》對於“退還”的規定與《拍變賣規定》類似,即在最後一次處置失敗後,應當解除對標的股票的凍結,將標的股票退還被執行人。
《深圳工作指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司法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應當解除對標的股票的凍結,將標的股票退還被執行人,但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外。
深交所股票處置流程圖:(請點開圖片查看)
四、處置上市公司國有股等及減持規定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執行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必須進行拍賣,且必須進行評估。因此,對於上市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處置而言,不適用集中競價等特殊拍賣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以及《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均對上市公司股東、高管減持股份作出了相應規定,《深圳工作指引》就特別提及了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處置,應以可用額度為限。因此,在執行階段,處置變現上市公司股票應遵守上述減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