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姜傑律師)辯護的一起走私案,2020年9月7日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我閱卷的時候,發現卷中有大量外文證據材料,和不清楚頁和明顯缺少的內容。於是就要求法院責成公訴機關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翻譯文本(詳見《姜傑律師:公訴機關有義務翻譯外文證據!》一文)。同時提出(庭前給法官助理打了電話)讓公訴機關把卷中不清楚(無法辨認內容)的頁和缺少的頁補充提交。之後,我在2020年7月15日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快遞)了《卷宗不清楚頁和明顯缺少的內容明細》(附後)詳細列明瞭不清楚和缺少的具體頁碼。這些不清楚的證據多達 49頁。
LZG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大連市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很多是模糊不清的,多達49頁,使得一些單獨證據不完整,證據體系不完整。
但是直至2020年9月7日開庭,法庭也沒有讓公訴機關提供清楚的卷宗。姜傑律師認為刑事證據除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其他大部分證據最終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無論是證供,還是書證以及其他以文字為載體的證據,都應該清晰,內容可讀取。模糊不清則不能作為呈堂證據,提交給法庭也屬於無效證據。
姜傑律師認為指控一個人犯罪,證據不能模模糊糊,判決一個人有罪不能稀裡糊塗。刑事無小事!這些沒有模糊不清的證據屬於無效證據,法庭應當予以排除,上一篇提到的沒有翻譯的外文證據屬於未經舉證、質證的證據,都應認定為無效證據,不能以此來判決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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