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確診新冠,大選神轉折?回顧美國總統歷史繼任問題

先來看一下最現實的繼承排序:

特朗普確診新冠,大選神轉折?回顧美國總統歷史繼任問題

1947年7月18日,杜魯門總統簽署了《總統繼任法案》,該法案旨在明確在任總統和/或副總統去世後的繼承順序問題。美開國元勳們在18世紀後期起草和批准憲法時,總統繼任這個關鍵問題屬於一個多少有些懸而未決的問題。


可以肯定的是,美憲法第二條第1款第6節規定,如果總統在任期間辭職或死亡,總統的權力將依法移交給副總統。但是,這份指導性文件幾乎沒有描述如果總統患上重病會發生什麼,或者誰有法律權力來決定某種疾病或狀況是否嚴重到足以阻止總統履行其職責。這個問題之所以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之一是18世紀末的醫學狀況與今天完全不同,當時的人們患上重病後會很快死去。


1791年,第一屆美國國會考慮瞭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兩個職位同時空缺將會發生什麼,一些國會議員建議國務卿成為下一任總統。


第二年,也就是1792年,第二屆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都死亡或致殘的情況下,首先由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然後由眾議院議長擔任代理總統,直到妨礙現任總統或副總統任職的不利問題得到解決。但如果在正副總統都死亡的情況下,可以舉行新的選舉。


然而,在整個19世紀及以後的歲月中,總統繼任仍然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例如,1841年4月,威廉·亨利·哈里森在履行總統任期一個月後去世,他的副總統約翰· 泰勒單方面堅持宣誓就任總統,而不是像他的許多同僚建議的那樣,就任“代總統”。1865年亞伯拉罕· 林肯遇刺後,事情再次變得複雜起來。在這場悲劇之後,人們討論的一個問題是,在總統以及副總統(根據美憲法兼任參議院議長)之後,第三位的到底是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參議院最高級別的議員,通常也是年齡最大的議員),還是國務卿(由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的官員,但卻是總統行政當局最高級別的成員)。


1866年,人們決定在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之後,接著由國務卿繼承順位。但是法律還沒有要求舉行特別選舉,代理總統將任職至選舉團判定下屆總統選舉結束為止。儘管如此,1868年安德魯· 約翰遜被彈劾,但沒有被撤職;1881年詹姆斯· 加菲爾德遭遇槍擊,數月後死去;每次遇事,美國會總是一片兵荒馬亂。1886年格羅弗·克利夫蘭總統和國會議員在副總統托馬斯·A·亨德里克斯· 布朗去世後,再一次敦促改變繼任程序。1901年威廉·麥金萊被刺殺後,泰迪· 羅斯福從副總統升為總統,但在那個任期的剩餘時間裡,他沒有提名副總統。


近半個世紀之後,1945年4月12日,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他歷史性的第四個任期的第一個月去世。他去世後,杜魯門成為了美國總統。一宣誓就職,杜魯門就遊說恢復1792年法案中規定的繼承權,但有一個關鍵的區別——眾議院議長將排在正副總統之後,其次是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然後是根據其部門成立日期確定的內閣官員(目前,國務卿仍然是最高級別的內閣官員,國土安全部部長則是最低級別的)。


有些人認為,杜魯門之所以希望有這個改變,是因為他與當時的眾議院議長薩姆· 雷伯恩關係密切。杜魯門則聲稱,因為眾議院議長是“民選代表”的領導人,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他或她應該接替副總統或總統的職位。同樣重要的是,杜魯門敏銳地意識到總統健康狀況的脆弱性,並親身體會到制定一個明確的總統繼任計劃的重要性。


1967年,美國憲法第25修正案獲得批准,其中的四個條款進一步解決了杜魯門總統提出的一些(但不是全部)繼承問題。憲法第25修正案的前兩部分涉及如何在總統去世或辭職的情況下行使總統權力,並允許總統在副總統職位空缺時提名副總統。第三部分描述了一位總統自願辭去權力的情況。第四部分討論了總統被內閣成員和國會議員認為無法履行總統職責時被強制免職的問題——但這在美國曆史上從未發生過。


The Twenty-Fif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第一款 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或辭職,副總統應成為總統。

第二款 凡當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票批准後就職。

第三款 凡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他不能夠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直到他向他們提交一份相反的聲明為止,其權力和責任應由副總統代理總統履行。

第四款 凡當副總統和行政各部長官或國會以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副總統應立即作為代理總統承擔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


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喪失能力的情況不存在時,他應恢復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除非副總統和行政各部長官的多數或國會以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在四天之內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國會應決定這一問題,如在休會期間,應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時以內集會。如國會在收到後一書面聲明後的二十一天以內,或如適逢休會期間,則在國會按照要求集會以後的二十一天以內,以兩院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決定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副總統應繼續作為代理總統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否則總統應恢復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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