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家庭遇坎坷 真情调解暖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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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历来是二审法院调解难点工作之一,而“涉外”案件更是难中之难。如何更好的审理“涉外”交通事故案件,并保障“涉外”生效判决的履行率,考验着人民法院法官的智慧。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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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功后,法官与当事人合影

案情回顾:

谭某搭乘张某(外籍人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彭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张某不同程度的受伤,谭某伤势较重。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谭某无责任。谭某经治疗出院后,将张某、电动自行车车主陆某、彭某、货车车主彭某良、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保险公司在强制性范围内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8 759.82元;

二、彭某良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23 811.95元;

三、张某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22 604.08元;

四、驳回谭某其他事实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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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崇左中院民三庭谢法官经查阅卷宗后发现张某为某国籍人士,家中尚有年幼孩子需要抚养,张某因此事交通事故受伤已花费7万元治疗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一审判决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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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

主办法官还了解到张某如返回某国,本案需要启动国际司法协助方式送达,若案件不能尽快得到解决,谭某的赔款款需耗费巨大的人力、时间成本。面对这一情况,为了减轻张某的经济负担,也为了妥善审理涉外案件,主办法官一直未松懈对此案张某与谭某的调解工作。主办法官基于张某和谭某曾是朋友关系,有调解基础的前提下,在不断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谭某最终同意将其对张某的赔偿款减半收取,且同意张某支付赔偿款的履行期限宽限至十年内。至此,一件“涉外”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当前“涉外”案件执行难仍时有发生。对此,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保障“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履行率,将司法关怀真正送到当事人的身边。

供稿:黄莹莹

编辑:庞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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