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觀點|追償權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案例

某銀行與豪邁公司簽訂金融借款合同後,與劉紅簽訂抵押合同由劉紅提供其名下的商鋪為借款提供擔保。同時,吳麗、楊傑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劉紅的要求,豪邁公司安排周靜為劉紅提供反擔保。因豪邁公司未按時償還借款,銀行向原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因區劃調整已被撤銷,其案件管轄範圍併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最終劉紅的抵押物被拍賣償還豪邁公司的債務。為此,劉紅享獲得對主債務人豪邁公司的追償權及對主債務的其他擔保人吳麗、楊傑享有的追償權,以及對反擔保人周靜享有的追索權。經劉紅多次催告後,與豪邁公司、周靜簽訂《協議書》就承擔責任進行約定,協議中約定“本協議的簽訂地為寧波市江東區、若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2018年5月19日,徐大偉與劉紅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將劉紅對豪邁公司、吳麗、楊傑、周靜的債權依法轉讓給徐大偉。徐大偉受讓債權後多次向債務人進行催收,都拒絕向其承擔責任。故依法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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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屬於該院管轄依法應當移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該院認為本案屬擔保追償權糾紛。擔保追償法律關係與主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關係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關於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一併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擔保追償權糾紛。擔保追償權糾紛應當按照合同糾紛管轄規則確定案件管轄,即除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有協議約定管轄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來確定訴訟管轄法院。原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及擔保人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已通過原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因區劃調整已被撤銷,其案件管轄範圍併入本院)訴訟解決,但鑑於擔保追償權糾紛不能根據原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來確定訴訟管轄法院,故不能當然得出本案仍應由該院管轄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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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為,劉紅與豪邁公司、周京津簽訂的涉案《協議書》中約定“本協議的簽訂地為寧波市江東區、若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雖表明協議簽訂地在本院轄區(原寧波市江東區因區劃調整現屬寧波市鄞州區),但並未約定糾紛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是約定“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該表述雖不規範,但可理解為約定向任意一方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內容明確,未違反關於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合法有效。若可根據該管轄約定來確定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因本案本來的原告劉紅(因債權轉讓而未成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故可確定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若上述管轄約定不能作為確定本案訴訟管轄法院的依據(因本案同時還涉及對主債務的其他擔保人的追償權訴訟,故可能亦不宜依據本案部分當事人簽訂的涉案《協議書》的管轄約定來確定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則應根據法定管轄規定來確定本案訴訟管轄法院。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且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點未作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各被告戶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且徐大偉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各被告在本院轄區內有經常居住地,而本案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亦不在本院轄區。故根據法定管轄規定,該院對本案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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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其認為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司法實踐中,亦有觀點認為,擔保追償權是法定權利,具有獨立性,除擔保人和主債務人有特別約定外,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有鑑於此,本院選擇將本案移送給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又鑑於本案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本院選擇將本案移送給作為主債務人的被告豪邁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最終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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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追償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管轄的問題已經形成爭議,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更是有不同的觀點和操作,根據本律師執業的地區情況來看,普遍認為追償權糾紛就是一種法定權利,應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在沒有明確的擔保追償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都是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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