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男友垫付货款 法院认定为借款判决前男友归还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孙某5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曾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被告张某经营了一家商店,在经营期间张某为进货,持原告孙某的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合计金额为57000元。2018年6月被告张某就其持孙某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款项向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分手后,孙某多次通过短信向张某催讨,张某一直未偿还,孙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孙某认为,张某持孙某信用卡刷卡消费的57000元属于借款,借条是张某亲笔所写,张某应当偿还此笔款项。而张某认为,商店是恋爱期间两个人共同经营的,此笔款项是孙某对商店的投资,本案是合伙纠纷而非借款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就其持原告孙某信用卡消费的款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代被告支付相关款项达成由被告偿还的一致意见,被告应按其出具的借条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双方系合伙开店的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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