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侵权案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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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路哥普法

动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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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会承担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指能够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无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培养、保管微生物致人损害的,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相关规定。

2.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饲养动物的致害动作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是因为饲养的动物侵害了别人的权益。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通过发出指令的方式促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只是其致人损害的工具,是一般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动物饲养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当然认为饲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但是,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需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而不存在过错,才能免除自身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能证明是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饲养的狗咬了别人,如果是被侵权人故意打狗或者逗狗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以下两种“违法饲养动物”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管理人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即不仅不问过错,而且不存在免责事由: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注意】无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也不能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常喜欢饲养大犬类的朋友,如果出门未把犬只带上口罩等设备,狗咬了人是没有免责事由的。

2.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责任承担

1.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的意思是需要动物园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动物园有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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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归责原则

(1)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必要,如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种归责原则最为普遍,如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3)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害责任和公共道路遗撒物等致害责任。

(4)适用公平责任的,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注意】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1)因质量问题倒塌

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③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追偿。

【注意】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不能列为被告。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

①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堆放物的倒塌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共道路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林木折断完全是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造成,而且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7.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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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了各种车,有汽车,有电车,有电瓶车等。在生活中交通事故也是最常见的。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一)怎么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须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甚至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发生的损害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具有过错。意思是,发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这个责任认定书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结合。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要嘛是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要嘛是因为驾驶时疏忽大意,要嘛是因为接听电话等;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要注意的是驾驶机动车撞了人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情况。见下文分析。

2.法律法规梳理总结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为准。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碰瓷情况。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借车需谨慎)

1.机动车的所有人原则上是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为数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使用人是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赔偿责任

①交强险、商业险先赔;【注意】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保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而受影响。

②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按份责任。

(3)转让机动车所有权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

①由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的,买受人是责任主体。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5)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转让人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盗抢机动车的,盗抢者是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8)挂靠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9)套牌机动车的,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10)驾校学员在驾驶培训中发生事故的,驾校是责任主体。

(11)试乘发生事故的,提供试乘服务者是责任主体。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12)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有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交交强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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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不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

(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确认了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够排除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举证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责任的归责方式:

(1)对外:无过错责任;这里对外指的是对消费者。

(2)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对内,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3)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列为被告,顶多列为无独三。

(4)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2.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见消法五十五条第二款。

《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

1.免责事由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是否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应由生产者负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仅适用于因缺陷产品产生的合同责任的情形。

(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

1.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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