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非改不可嗎?還是非變不可,一字之差,究竟意味著什麼

最近,公積金存廢爭論升溫,這是難得的社會大討論,對於民眾的參政議政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支持住房公積金廢除的一方稱,公積金制度已經弊大於利,最強聲音往往集中在減輕企業特別是民企的負擔上面,並且還有什麼中金梁紅的測算,一年降低多少云云。其他的支持論據還有,公積金資金利用率不高,沒有起到對普通人支持買房的作用,而恰恰相反,起到了窮幫富的作用等等。當然,還有董明珠的驚人言論,我給你房子了,還要公積金幹什麼?至於格力是不是每個員工都給房子,還是怎麼的,筆者並不知曉。

而支持公積金存續的一方說,公積金是他們額外的福利,擔心一廢了之,其福利無故被取消,當然,受益於公積金房貸的人,也是不會同意輕易廢止的。

其實公積金的存與廢,這兩種觀點都很正常,廢止方往往在企業,在某些精英權威人士,而支持存續的多為基層受益於公積金的職工或其代言人。這都很正常。讓我們提出另一觀點,並且梳理一下,為什麼要從非改不可變成非變不可。公積金非改不可,往往意味著要麼廢止,要麼存續。好像兩者水火不相容。提出公積金非變不可,也就是公積金制度要變,但是要有相應對等補償的辦法。

理由如下:

1, 歷史的看,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統一的政策,然後地方政府往往有細化的政策,初衷是為了支持職工及其家庭購房等使用。在今天人均住房平米已經很高(統計局說40.8平米)的情況下,這個政策的必要性已經大打折扣。

2,公積金實行多年,企業和員工方已經將其視為薪酬福利,輕易取消當然嚴重影響職工的薪酬福利,必須要在對等補償的情況下廢除或者變通公積金制度才行。要明白,公積金對企業是成本,對員工則是收入的一部分,這個道理是最硬的道理。必須牢記在心。

3,以上兩點是住房公積金的最基本的兩點,脫離開這兩點都會導致片面理解,進而引起政策變動的方向發生偏差。

也說說公積金的弊端:

1,推測管理成本較大,資金利用率不高。筆者雖然沒有具體統計,但掰著腳指頭子想想,也差不多。從中央到地方,幾乎有管理的地方就有公積金制度細則的出臺,牽扯多少精力物力?管理機構的人員,機構運轉不用花錢?

2,員工的這部分錢變成公積金後,如果沒有房貸,或者雖然有房貸,但因為手續不便或者政策梗阻之原因,無法享受公積金房貸,則失去了支持公積金制度的理由。當然,更多的是在無需買房的情形下,如何可以相對自由的支取使用這部分錢。雖然管理部門這幾年一直放鬆支取,但仍然離職工的便利使用有著相當大的距離。

3,因為這個制度而導致的各種腐敗,這也是部分人士廢除公積金的理由,但是這種腐敗應該是極少數的。列舉一下這類腐敗供大家參考,在以前,最大的腐敗是有權人對公積金的挪用,以前都有這方面的披露。還有,極少數壟斷企業事業單位藉機大搞公積金福利,甚至住房補貼福利,這個嚴格來說不是公積金制度的錯,而是薪酬福利在壟斷企事業中的監督問題。當然,精英人士,則會利用這個政策大搞免稅收入(公積金個人部分稅前扣除),這個嗎?筆者曾經親眼所見,有的企業高收入人士以5倍繳納基數以最高繳納比例繳納操作,可想而知,公積金的確給了部分人士一個撈取好處的機會。這個嚴格意義上講,也不是公積金制度的錯。

好了,基本梳理完畢。很清楚了,是不是?討論公積金制度要從多角度審視,要把制度的基本面和部分人士利用制度腐敗和謀私利分開。這樣的話就簡單了。問題首先是,公積金制度支持住房是否已經不太必要?企業成本降低請另想辦法,不要打公積金的主意,因為即使是公積金廢止,企業也要做出相應的薪酬補償。

結論,公積金制度如果在支持住房上已經作用不大,(這個需要有數據支持的,請不要拍腦袋)。那麼公積金的那部分錢(包括公司繳納部分)當變成員工薪酬的一部分。從而平穩過度。另外,筆者個人認為,改革40年來,特別是80-90年代的改革多自下而上,鼓勵多試,這個是不是也成為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法論?因為,畢竟公積金的改革或者變動,應該沒有太大的社會風險。

順便說一句,在中國經濟開始步入增長速度平緩的新常態下,企業的薪酬和職工的薪酬已經不可能像過去那樣,每年都有相當大的提高,部分企業應該有著深刻的體驗。在企業薪酬不再增長或者增長緩慢的情形下,甚至在企業困難的情形下,企業需要降低整體薪酬的時候,總體薪酬(而不是公積金)需要怎樣的調整,是需要企業,員工,社會各方面考慮的,是企業直接定嗎?是集體協商嗎?工會可不可以起點作用?

這些都是新常態下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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