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可以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了!

各位车主,注意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最新规定来啦!

5月1日起,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

这项措施将于

5月1日起

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

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5月1日起,可以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了!


导读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在云南等5个省区试点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等。

01

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02

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10日减少到5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03

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04

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单来说,就是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将被直接依法处罚

05

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06

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

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针对新《程序规定》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接下来一一进行解答


答疑


01 什么是非现场交通违法?


非现场交通违法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和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都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提示:如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需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比如逆行被交警拦住开处罚单),此类罚单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


02 异地交通违法如何缴纳罚款?


营业网点缴纳: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收取罚款后,代理银行会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03 《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

01 时代发展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 》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 》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02 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

03 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

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04 《程序规定》修订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为回应群众关切,新《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新《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05 新《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通过何种方式申请?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将更加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新《程序规定》规定如何处理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和痛点。


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


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新《程序规定》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07 新《程序规定》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如何发挥好群众在规范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环境方面的监督作用?


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按照新《程序规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既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恶意举报、举报谋利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接受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等方式,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同时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出台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图读懂公安部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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