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民:還敢買分賣分?原來後果如此嚴重

交通違法行為要記分究竟是為了什麼?督促駕駛員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從而保障司機、乘客及行人的出行安全駕駛證上還有分沒扣完那把駕照上的分給賣掉把之前我們學駕駛的錢賺回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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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麼想,那就危險了……▽ 案例一現場視頻>>>2020年4月21日9:55,於某某在秦皇島交警支隊集中辦事服務中心9號窗口辦理非現場違法信息查詢業務,要求處理車輛冀C54085兩條交通違法行為(分別為該車2019年11月4日13:20於庫庫高速的違法駕駛行為和2020年3月13日13:32於沿海高速的違法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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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許,於某某在交警支隊集中辦事服務中心西門外車道欄杆下與車主隔著欄杆索要代扣分後報酬事宜時被中心巡察辦公秩序民警發現,初步認定其二人涉嫌買分賣分違法行為,10:06於某某被中心民警帶回中心辦公室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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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詳細詢問具體情況得知,嫌疑人名叫於某某(性別男,1961年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到秦皇島定居。嫌疑人於某某先是否認買分賣分的的行為,聲稱是自己開的車,經過民警的勸導,嫌疑人承認沒有開過被處罰車輛,隨後民警繼續進行詢問,嫌疑人於某某交代,其通過同事介紹,為車主李某有償代扣分並以9分1000元的價格成交。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於某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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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民警通過錄音錄像固定了嫌疑人的違法證據,認定嫌疑人在集中辦事服務中心9號窗口辦理非現場違法處理業務時,提供虛假證言涉嫌違法。隨後,秦皇島市海港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車主李某和賣分人於某某分別作出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金500元的處罰。秦皇島交警提醒廣大市民,在買賣記分違法行為中,不僅“賣分”違法,“買分”的第三方和中間委託人的行為也同樣違法。買賣分行為一旦被公安部門查獲,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並限制其辦理駕駛證業務。所以哦,這種"黃牛"千萬"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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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想說現在的車管業務不斷在優化力求更加便民利民爭取讓您足不出戶辦理業務!若有不懂之處可以微信留言工作人員也可以到秦皇島交警支隊集中辦事服務中心諮詢我們會協助儘快辦理!千萬不要輕信“黃牛”免得最終沒了錢耗了時辦了事傷了心。(來源:秦皇島交警)

原文地址: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7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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