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析:股權交易中“陰陽合同”的稅務問題


一文解析:股權交易中“陰陽合同”的稅務問題

導語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經常會遇到“陰陽合同”問題,即雙方在申報納稅時提交一份“陽合同”,約定一個轉讓價格;在實際履行時,履行另外一個“陰合同”,以另外的價格付款。實踐中,陰陽合同主要體現在雙方虛構較低的價格以減少稅收的情形。但在特定情況下,雙方會虛構較高的價格從而被徵收“冤枉稅”。具體詳見本文分析。


一、虛構較低價格規避稅收

這就是“陰陽合同”的典型應用場景,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一個較低價格申報納稅,但實際以較高的價格支付轉讓款。其目的是少繳或不繳稅款。

對於此類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屬於典型的通過少列收入方式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對於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構成逃稅罪,最多可處有期徒刑七年!

  • 股權出讓方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補稅+滯納金+罰款(稅款的0.5倍-5倍)

2.刑事責任

有期徒刑(最高七年)+罰金

故對於股權出讓方而言,因其逃稅行為,將被處以罰款或被判處有期徒刑。

而對於股權受讓方而言

因其並非納稅義務人,故其無需承擔逃稅的責任。但如果股權出讓方是自然人,則受讓方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如受讓方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可能會被處以稅款金額0.5倍-3倍的罰款。故受讓方配合出讓方進行逃稅,可能也會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受讓方在配合出讓方逃稅時,因做低了申報納稅的價格,將導致其取得的股權原值降低,在自己下一次轉讓股權時無法抵免其自身的所得稅。

  • 股權受讓方的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

罰款(稅款的0.5倍-3倍)

2.經濟後果

股權原值降低,將來出售時無法抵扣所得稅

舉例

張總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20%股權轉讓給李總,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200萬元。李總在取得股權後,以300萬元價格轉讓給王總。

  • 情形一:

如果張總與李總以200萬元價格如實申報納稅,則李總的股權原值為200萬元。在第二次轉讓給王總時,李總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萬元-200萬元)×20%=20萬元。

  • 情形二:

如果張總與李總作低價格,以100萬元的虛假價格申報納稅,則李總的股權原值為100萬元。在第二次轉讓給王總時,李總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萬元-100萬元)×20%=40萬元。


分析

對於股權受讓方李總而言,情形二比情形一多繳納個人所得稅20萬元!由此可見,對於股權受讓方而言,配合出讓方採取“陰陽合同”方式進行虛假申報非但得不到好處,反而會減少屬於自己的“稅收利益”,得不償失!除非股權出讓方給予特殊補償,否則受讓方沒有任何理由“犧牲自己、成就他人”!


操作建議

作為股權受讓方,建議不要配合出讓方逃稅,堅持如實申報,確保自己的股權原值,爭取屬於自己的“稅收利益”!


二、虛構較高的價格繳納“冤枉稅”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有時轉讓雙方為了規避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往往會以虛構的價格進行過戶,此時也構成“陰陽合同”,只不過簽訂“陰陽合同”的動機並非為了逃稅。

舉例

張總持有目標公司20%股權,其股權原值為200萬元,準備作價200萬元轉讓給其好友李總。為了防止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張總在通知其他股東時將價格虛報成500萬元,以此換取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故張總與李總簽訂了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其中“陽協議”為交易價格500萬元,該協議用於在工商部門辦理過戶時使用;“陰協議”為交易價格200萬元,該協議為雙方實際履行價格。協議簽訂後,雙方將價格為5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議提交工商部門進行備案,並辦理了股權過戶手續。

在股權過戶後,目標公司將股權變動情況連同工商備案版本的股權轉讓協議報告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求張總按照500萬元的轉讓收入申報納稅。此時,張總與稅務部門之間發生了爭議。如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張總將繳納個人所得稅(500萬元-200萬元)×20%=60萬元;但其實際取得轉讓款僅為200萬元,扣除股權原值200萬元後,並無收益,無需納稅。由此,張總將白白繳納60萬元的“冤枉稅”!

分析

對於上述案例中的“陰陽合同”,筆者認為,作價為200萬元的“陰合同”體現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反映,且實際履行,應當以該合同作為申報納稅的依據。作價為500萬元的“陽合同”雖然在工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但其簽訂目的是為了規避其他股東是優先購買權,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該合同應當屬於無效。

話雖如此,但實踐中稅務部門出於害怕少徵稅款瀆職的動機,可能並不會相信納稅人的上述說辭。此時,納稅人需拿出有利的證據,證明作價為200萬元的“陰合同”為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以打消稅務部門的顧慮。


解決方案

此時,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法院生效判決形式確認特定納稅事實,即作價為200萬元的“陰合同”為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具體起訴操作如下:

首先由張總找一朋友製作10萬元的借款,出具借條。然後由張總朋友出面作為原告,以張總怠於追討債權為由起訴李總,要求李總從欠張總的300萬元股權轉讓款中拿出10萬元支付給原告,作為張總歸還原告的欠款。在開庭審理時,李總提交作價為200萬元“陰合同”,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張總在庭審時也承認作價為200萬元“陰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並拿出轉賬記錄等其他客觀證據。法院最終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駁回張總朋友的訴訟請求。張總最終憑法院的判決,證明自己並無500萬元收入的事實,也由此證明其無60萬元的納稅義務!

通過上述訴訟方案有兩大好處:

1.以張總朋友朋友起訴,可避開虛假訴訟的嫌疑,因為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原告明知張總與李總存在“陰陽合同”。而以張總名義起訴則很難擺脫虛假訴訟嫌疑,畢竟張總自己對“陰陽合同”事宜心知肚明。

2.以張總朋友朋友起訴,可以控制訴訟標的,減少訴訟費支出。如以張總自己的名義起訴,只能以300萬元標的起訴,將會產生30800元的訴訟費,增加訴訟成本。張總如果不以300萬元標的起訴,將不符合常理,會被法院懷疑為虛假訴訟。

當然,張總通過“陰陽合同”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為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與稅務部門無關。在這起納稅爭議中,張總可憑藉著民事判決書成功地脫離困境,避免繳納“冤枉稅”!


操作建議

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時,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上最好如實填寫交易價格,避免填寫虛構價格被徵收“冤枉稅”!當然,如果可以的情況下也可不填寫交易價格,避免與申報納稅的價格矛盾。


總結

綜上所述,在股權轉讓交易中,儘量避免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對於出讓方而言,做低價格構成逃稅,將被處以罰款乃至被追究刑事責任;虛高價格將會被徵收“冤枉稅”。

對於受讓方而言,配合自然人出讓方做低價格,會違反代扣代繳義務,將被處以罰款;並且,因做低申報價格,將導致自己的股權原值降低,喪失將來的“稅收利益”。因此,作為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輕易不要答應對方訂立“陰陽合同”進行逃稅。

另外,在辦理工商過戶手續提交備案合同時,如果工商部門允許,建議不要在備案合同中填寫交易價款,避免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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