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來了|上市門檻大修:虧損、紅籌企業都能上

創業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

4月27日晚間,證監會和深交所相繼發佈多個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配套業務規則,並就此公開徵求意見。創業板推行註冊制的大幕拉起,資本市場深化改革迎來新的篇章。

深交所在4月27日夜間發佈的答記者問中表示,此次創業板改革就《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優化上市條件,提升市場包容性。綜合考慮預計市值、收入、淨利潤等指標,制定多元化上市條件,以支持不同成長階段和不同類型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標準,要求“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

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

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但一年內暫不實施,一年後再做評估。

證監會當日發佈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要求,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

所謂創業板定位,是指創業板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具體的發行條件則包括五點。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發行人申請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深交所在規則中指出,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澎湃新聞將創業板現行的股票上市條件與改革方案進行對比,發現上述五條要求中,二、三兩條與先行要求保持一致。

對於上述第(四)項中提到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規則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發行人為境內企業且不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

(三)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兩類特殊企業的市值和財務指標門檻有所差異。

根據徵求意見稿,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

(二)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此外,企業要想IPO還需要滿足合規的四個要求。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第11到14條進行了相應規定。

第11條要求,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12條要求,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由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第13條要求,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和管理團隊穩定,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第14條要求,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3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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