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證據意識!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證據意識!

對於訴訟而言,審查證據認定事實是最重要的活動。準備好證據有多重要?證據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證據也是民事訴訟的基石,是案件的無冕之王,是從未知到達已知過程中用來推導和了解未知事項的既知材料。在民事、經濟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
然而律師在從業初期,剛剛接觸司法實踐,心態尚不成熟,還難以深刻體會訴訟的艱難與風險。這就使律師非常容易產生一種怕麻煩的心態,例如對案件淺嘗輒止,不願深入研究其中的法律關係;在收集、準備證據方面,得過且過,導致證據不足,案件敗訴。
因此“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民事訴訟中的“王牌武器”,在法庭之上,證據為王。同一個案件,由於證據出示與組織的差異,將會呈現截然不同的面貌。
因此案件的勝負,往往取決於如何挖掘和運用證據。證據的藝術,是贏的藝術,是最值得律師鑽研,尤其是訴訟律師需要下功夫的。


所以決定案件成敗的不是法庭上精彩的辯論,不是嫻熟的訴訟技巧,亦不是通達的各種“關係”,而是確實、充分的證據。在一定意義上,用證據說話,用證據思維,是贏得民事訴訟的不二法則。
雖然對於證據的理解與把控是律師的基本功,甚至可以這樣說:律師出庭前必須先過證據關。但實踐中,律師對於證據的認識卻又是存在誤區的,這些誤區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質證時只考慮證據能力,不考慮證明力
通常律師在質證環節——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對於證據材料都是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角度去發表質證意見的,往往忽略了證據的證明力。
比如,在以往接觸到的一起案件中,一審律師對於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的真實性暫不予以認可”,結果法院在判決書中對證據的認定就變成了“由於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的真實性暫不予以認可,但並未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因此本院結合其他證據,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沒搞懂證據的關聯性

很多律師在質證過程中經常以“與本案無關”或者“對關聯性不予認可”作為質證意見。殊不知,為了查明案件真相,法律對於證據的關聯性的認定是較為寬鬆的。在大陸法系國家,證據的關聯性被定義為“當證據(材料)有利於增強或者減弱待證事實在法官內心確信上的蓋然性程度時,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就具有關聯性。”
3、沒有弄清證據的提出責任與證明責任之間的區別
首先應當明確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的區別。按照證據裁判規則及自由心證規則,在民事訴訟的舉證環節存在“舉證必要性”的問題。作為被告,只有當原告的舉證使得法官對於待證事實的內心確信超過了證明標準,被告才有“舉證的必要”;此時,被告應通過舉證(提出證據)盡力將法官的心證拉回到證明標準以下。
如被告成功地將法官的心證拉回到證明標準以下,此時原告就產生的“舉證的必要”。原告需要通過進一步的舉證,再將法官的心證拉昇到證明標準以上。如此循環,當最終法官的心證固定後,超過了證明標準,則原告勝訴;反之,則原告敗訴。
所以,如果原告的證據根本不能將法官的內心確信拉昇到證明標準以上,則被告可以無需提交任何證據。


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證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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