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砸碎車玻璃,盜得車內現金五萬元,卻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案例】 2018年8月份一天中午,陳某又到地下車庫尋找作案目標,發現一車內前風檔玻璃處放著一個黑色手包,陳某用彈弓打碎副駕駛位車玻璃,拿走內有現金五萬元的手包。十分鐘後,旁邊車輛駕駛人提車時,發現情況,立即報警,警察趕到時,發現車內後排車座上一男一女,衣襯不整相擁處於昏迷狀態,車內空調開著。警察在醫院詢問當事人得知,車內男女並非夫妻,由於天氣炎熱,兩人開著車內空調,在後排座椅發生性關係後,慢慢睡了過去。警察瞭解醫生得知,兩人由於空調導致車內缺氧,正處於昏迷狀態,如果當時沒有及時通風,最多再過十分鐘,兩人就會死亡。後警方調取事發時間段車附近監控,鎖定了嫌疑人陳某,陳某對砸玻璃盜竊車內財物的事供認為諱,當時由於害怕,只拿走包,並沒有發現車內有人。

本案情節非常巧合,陳某盜竊車內財物卻無意中救了兩條命,也許人們憑直覺就會說,陳某不但不是犯罪,反而應受到獎勵,這也許就是樸素的法感情,也是人們意志的體現吧。如果硬要將類似行為定罪處罰,處罰了陳某的主觀惡性,卻傷害了人們的法情感。本案中,處罰陳某,按照傳統刑法理論,沒有理論上的障礙,但是不處罰陳某,必須有一個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有理論支撐的理由。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相關刑法理論,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緊急避險

《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是為了保全一個法益,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由於緊急避險存在益損害,因此,其適用時要求較正當防衛更為嚴格,更加強調避險的限度。理論認為,在避險限度上,採法益衡量說,即因避險損害的法益必須小於或等於保護的法益,否則,即為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當前我國刑法理論關於緊急避險的兩種理論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成立緊急避險要有避險認識和避險意志,即採避險意識必要說,換言之,緊急避險人在實施緊急避險行為時,要認識到自已的行為為緊急避險行為,才成立緊急避險。明顯可以看出,該理論重視人的主觀內容,認為只有要善良主觀意識支配下的適法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堅持社會本位,重視社會防衛。

新刑法理論認為,成立緊急避險無須避險認識,只要有避險意志足矣,即採避險意識不要說,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為緊急避險行為,保護了法益,就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可以看出,此理論重視法益保護,認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沒有法益侵犯的行為根本不是刑法評價的行為。認為哪怕在惡的主觀意識支配下為適當行為,只要保護了法益,就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堅持個人本位,重視法益保護。

陳某行為的評價

按照傳統刑法理論,在避險意識必要說指導下,本案中,陳某沒有避險意識,其行為雖然客觀上保護了兩條人命,仍不認為其行為為緊急避險行為,由於該理論認為,緊急避險為犯罪排除事由,因此,不能排除陳某犯罪的成立,本案中,陳某涉嫌盜竊罪。

按照新刑法理論,採避險意識不要說,本案中,陳某雖然沒有認識到自已行為緊急避險的性質,但客觀上保護了兩條人命,為偶然避險,成立緊急避險。該理認認為,緊急避險為違法阻卻事由,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無須再考量責任要素。本案中,陳某的行為為緊急避險行為,阻卻違法,沒有法益侵犯性,不成立犯罪,因此,本案中,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刑法理論,決定了陳某的行為定性,在這樣極站端案件中,哪種理論更合理,更服人,讀者自有分辯。筆者堅持刑法客觀主義,認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無須刑法評價,因此,筆者採避險意識不要說,認為本案中,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順便贅述,既然陳某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那麼陳某盜竊的車內五萬現金就不是涉嫌財物,當屬不當得利,陳某應依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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