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條文裡是否應該添加描述更準確的外語詞彙?

比如近期爭議極大的“伴侶性動物”的“伴侶”一詞。中國的文字指向性非常強,伴侶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即便養狗做個伴兒,也要加一個“兒”字,表示玩伴兒的意思。即便是愛狗人士讓他承認狗是伴侶也會汗顏,尤其是養大公狗的養狗女士堅決不同意~伴侶 性 動物的字面暗示性太多太有侮辱性了。如果用中性的外語詞彙就表述準確了。伴侶性動物,一詞本來就是西方寵物文化的專用詞,中國歷史上沒有這個描述,中國的傳統文化是反對養寵物的,因為養寵物是“奢靡之風、享樂主義、嚴重浪費”影響鄰居們的“幸福感、安全感、獲得感”和身心健康。狗也是頂天立地的一個物種,狗不會同意用人字旁;中性的愛狗人士之稱呼變成“狗伴侶”(有人建議造一個加犬字旁的半呂兩字),有損人格,愛狗人士不同意。既然選擇了用西方思想的法規,就應該用西方的原詞,這樣更準確,沒有爭議,也開了中國的法律法規用西方文字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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