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展網訊 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要求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據悉,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一)關於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於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二)關於項目與單項採購的關係。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採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採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採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範疇。
(三)關於招標範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四)關於同一項目中的合併採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採購的同類採購項目。
(五)關於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於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採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範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採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採購由採購人依法自主選擇採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採購制度,推進採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牴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