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王振華猥褻女童因何致傷?方式不同,案件定性和量刑也不同

今日,“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涉嫌猥褻女童案被警方公佈。相關新聞報道:“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這個撕裂傷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目前警方尚未進一步披露。但不同的治傷原因,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幅度:

情形一:

如果是一般的傷害行為(即經查實,排除“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輕傷,雖然按目前情況來說幾率較小),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屬致一人輕傷情形,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情形二:

如果經偵查,查實王某當時確實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但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對該女童實施了淫穢行為,則定性基本就是目前新聞所稱的猥褻兒童罪(就現有信息來看,可能性最大)。按照刑法第237條規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而《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造成輕傷以上的猥褻兒童行為更是要求從嚴懲處,且與故意傷害罪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情形三:

如果經偵查,查實王某當時確實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且使用了用性交的方法,那麼,無論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行為使得該女童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只要王某明知道是幼女,該行為就應定性為強姦罪。而且,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即屬既遂!(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

插入”為既遂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人輕傷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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